近年来,围绕“提前到岗”“延迟离岗”等时间差是否应计入加班的纠纷逐渐增多;海门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员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劳动关系持续7年,公司按约支付工作日工资,并对休息日加班工资依法结算。争议源于公司要求员工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并召开短会明确当日安排。刘某认为该要求具有强制性,占用个人休息时间,遂按7年累积时长主张2万余元“10分钟加班费”。仲裁未予支持后,刘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10分钟属于上岗前的准备环节,未从事具体生产任务、未产生直接劳动成果,不构成加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持续七年的诉讼最终以十分钟的计量画上句号,但引发的思考并未止步;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法治的尺度,也需要对个体感受的关注。当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遇上企业的管理需求,“十分钟”衡量的不只是时间,更是制度边界与治理水平——唯有在权益保障与效率追求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推动劳资双方形成更稳定的共赢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