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牛女士在杨甲、杨乙的商量下,把自己的身份借给了他们,向银行申请了两笔总额42.1万元的信用贷款。钱到账后,她把钱全转给了两人,约定他们按月还款给她,她再转交给银行。结果从2022年开始,两人就开始拖欠还款,牛女士不得不自己掏钱垫上。为了追讨损失,牛女士起诉了杨甲、杨乙。 北京一法院的判决显示,杨乙的辩解不成立。法官根据转账记录、借条、欠条等证据认定,这笔钱确实被两人实际占用了。但法院也指出,这笔钱的源头是银行的信贷资金,牛女士这种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按照《民法典》规定,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借贷关系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要返还这笔钱。考虑到资金占用的时间,法院支持了牛女士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请求。费用按当时的一年期LPR年利率3.45%计算。经核算后,扣除已还的部分,杨甲、杨乙还得向牛女士返还210092.42元,并支付从2023年8月16日开始到还清为止的占用费。 这次诉讼中,被告杨甲没有到庭应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这一判决不仅解决了案子,也给社会上了一课:借名贷款不受法律保护,名义借款人可能面临征信受损等风险。实际用款人也得还钱并赔偿损失。大家以后借钱要小心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