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欲辞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成都女职工罗女士在2024年刚怀孕时,原本满心欢喜,但没想到工作遭遇了特殊对待。公司多次约谈罗女士,试图让她主动辞职。到了3月,公司把她的工作地点从原本的成都调至蒲江县一个偏远的工地,还不给提供住宿和交通保障。罗女士坚持在原地点打卡上班,结果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把她告上了法院。 3月17日,华西都市报和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2024年初,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罗女士怀孕后,公司频繁暗示她离职。公司单方面决定把她调到偏远工地工作,还对罗女士提出的住宿和交通需求置之不理。 罗女士无奈之下继续在原地点上班,公司却因为她拒绝调岗而解除了劳动合同。罗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她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裁决,于是把案子打到了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辞退她。公司把罗女士调到偏远工地且不提供交通住宿保障的做法不合理,增加了她履行合同的难度。用不服从工作安排来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调解结果是: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罗女士支付11万元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归还个人证件并开具离职证明。叶海燕作为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的记者报道了这个案子。法官提醒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辞职不仅违法,也违背公德和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