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全覆盖 分阶段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问题——医疗器械流通使用链条长、环节多,标准化追溯仍需补齐。

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品类快速扩张、临床应用场景更趋复杂,器械从生产、经营到入院使用的路径更为多元。

缺少统一、可识别、可共享的编码标识,容易导致产品信息在不同系统间“对不上”、质量追溯“断链”、耗材精细化管理难落地,也不利于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处置及医保支付环节的规范管理。

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成为提升监管效能、保障临床安全与提高治理精度的重要抓手。

原因——制度体系趋于成熟,具备向全品种扩面的条件。

此次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并同步出台《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在前期试点和既有实施基础上的制度升级。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以及103种第二类医疗器械已实施唯一标识,相关规则、数据对接和应用场景逐步清晰,为扩大覆盖范围、统一时间表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部门协同推进,也体现了从“监管推动”向“监管—医疗—医保”联动应用转变的治理导向。

影响——明确时间表与规则边界,将加快形成贯通全链条的“共同语言”。

《公告》对后续实施品种与节奏作出安排:自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自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相应日期前生产的相关产品可不具备唯一标识,体现稳妥推进、减少存量冲击的政策考量。

在注册备案衔接方面,《公告》明确,自相应实施日期起申请注册或备案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需在管理系统提交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同时强调产品标识不作为注册备案审查事项,产品标识单独变化不纳入备案或注册变更范围,有助于厘清监管边界,减轻企业因编码调整反复申报的制度性成本,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对策——分类调整、豁免情形与软件产品规则更细化,兼顾统一标准与实际场景。

针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调整可能导致管理类别变化的情形,《公告》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调整后的类别要求实施唯一标识,避免因类别变化带来执行“空档”。

与此同时,《特定情形实施公告》提出7类可免于实施唯一标识的情形,并对重复使用器械、手术器械以及独立软件等作出更具针对性的安排:例如,在最小销售单元已赋予唯一标识的前提下,若包装内含多个相同规格型号及同一生产批号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除特定植入类产品外,单个器械可免于单独赋码;仅用于出口、不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可免于实施唯一标识但需符合目的国(地区)要求;药品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共同包装作为一个最小销售单元、且该单元具备药品追溯码并在药品说明书中包含器械信息的,包装内一次性器械可无需赋码。

对独立软件产品,《公告》进一步明确展示与传递方式:非物理介质提供的软件可不设置实体数据载体,但需以易读的纯文本形式在用户易见界面显示唯一标识;无用户界面的独立软件,应能够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发送唯一标识信息;软件电子显示内容可仅提供人工识读部分(含数据分隔符)。

上述规定回应了数字化医疗产品形态多样化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推动软件类器械纳入统一治理框架。

前景——从“赋码”走向“用码”,政策效能将取决于跨部门、跨场景的深度应用。

唯一标识覆盖面扩大只是第一步,真正价值在于“可用、能用、用得好”。

随着后续品种纳入,医疗机构在采购验收、临床使用、库存管理与再处理流程中的精细化管理空间将进一步打开;监管部门在不良事件监测、风险预警与召回处置中可获得更高质量的数据支撑;医保部门在耗材结算、目录管理与基金监管中的穿透力也有望增强。

下一阶段,推进统一标识在省级药监、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的系统对接和流程再造,将成为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的全面推进,既是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项涉及千万种产品、覆盖全产业链的系统工程,将以其独特的"数字身份证"机制,为健康中国建设筑牢安全防线,同时也为全球医疗器械监管贡献中国方案。

制度的最终成效,既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持续发力,更需要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配合,共同织就这张守护人民健康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