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电力系统加快向清洁低碳转型,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扩大,电力供需形势呈现“总量有保障、结构性波动加大”的新特征。
在此背景下,如何兼顾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煤电保供调峰作用发挥与市场化价格信号有效传导,成为电力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需要回应的关键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此次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作出部署,意在通过容量补偿与交易价格机制协同,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市场预期。
问题:中长期交易“保量稳价”与现货波动加剧之间矛盾显现。
中长期合同是我国电力市场的重要“压舱石”,在稳定供需预期、降低交易风险方面发挥了基础作用。
但随着新能源占比提升、负荷峰谷差扩大、极端天气等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能力的需求明显上升。
若合同价格机制僵化、价格信号难以反映实时供需变化,容易导致资源配置不够精准,甚至出现“价格与成本、供需脱节”的情况,影响发电企业生产安排与用户用能成本预期,也不利于形成引导投资和技术改造的有效激励。
原因:煤电角色变化与成本约束倒逼价格机制更市场化。
近年来,煤电功能正由“主要电量供给”加速向“保障性、调节性电源”转变,承担顶峰、调频、备用等系统支撑任务的比重提高。
在燃料价格波动、环保与灵活性改造投入增加等因素影响下,煤电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结构性压力凸显。
如果仅依赖电量电价覆盖成本,可能导致保供调峰能力的可持续性不足。
容量电价机制的完善,正是为煤电提供与其保障能力相匹配的补偿渠道,同时也为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松绑”创造条件,使价格更能反映供需和成本变化,推动市场主体形成更理性的签约与调度行为。
影响:有利于增强系统安全韧性,促进合同从“固定价”向“组合定价”演进。
通知明确,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各地可依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在确保电力电量平衡的情况下,适度放宽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要求。
上述安排释放出两方面信号:其一,价格下限等边界条件将更注重与供需形势、成本结构相匹配,有助于减少非理性压价造成的供给侧风险;其二,签约比例要求的优化将增强合同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弹性,推动市场主体在“锁定部分风险”与“保留适度弹性”之间实现更合理的组合,从而提升系统在高峰时段与突发情况下的调节能力。
同时,文件提出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并明确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
对发电企业而言,灵活定价机制有助于更好覆盖成本波动、提升经营稳定性,引导其增加可靠供给和调节能力投入;对用电企业而言,合同条款若能合理嵌入反映实时供需的部分电量,既能在总体上保持成本可预期,也能通过价格信号促使用能侧优化负荷管理,提升电力消费的精细化水平。
对策:以规则透明和风险管理为抓手,推动灵活定价落地见效。
灵活价格并非简单“放开价格”,关键在于规则清晰、边界明确、风险可控。
各地在推进中长期合同机制优化时,需要结合电力供需、市场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中实行灵活价格的电量比例,并完善相应的结算与偏差考核机制,避免将市场波动风险单向转嫁给某一方。
同时,应强化对市场力行为的监测和约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保价格信号真实反映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
此外,还需引导市场主体提升风险对冲与管理能力,推动形成更多元的合同组合和更精细的采购策略,逐步建立与现货市场相适配的签约文化与操作体系。
前景:市场化改革与能源转型协同推进,价格信号将更有效引导资源配置。
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速,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机制不断完善,电力价格体系将更加注重“能量+容量+辅助服务”的综合反映。
此次完善容量电价机制并引导中长期合同灵活定价,有望进一步厘清煤电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功能定位,推动煤电从“拼电量”转向“拼可靠、拼调节”。
从更长周期看,灵活价格机制的推广将促进供需两侧更好衔接:一方面,提高系统在高比例新能源条件下的安全韧性;另一方面,为用户侧需求响应、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提供更清晰的价格参照,推动形成更加高效、低碳的电力供需新格局。
电力价格机制改革关乎能源安全与经济运行,此次政策调整体现了国家推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未来,如何在保障民生用电与促进市场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仍需政策制定者与市场参与者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