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维权胜诉案终审落槌 企业被判赔18万余元凸显职业病防护漏洞

一、问题的发生与确认 2015年7月,时年30岁左右的刘女士入职广东番禺某公司,在包革部门从事生产作业。

在随后的工作期间,她在苯浓度不合格的底涂作业区工作约半年。

2021年4月23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诊刘女士患有职业性肿瘤,具体为苯所致白血病。

同年6月,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维持该诊断结论。

随后,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刘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这一诊断对刘女士的人生造成了深刻影响。

作为一名"85后"母亲,确诊时其女儿仅8周岁,家庭面临巨大的医疗和生活压力。

经劳动能力鉴定,刘女士被确定为三级伤残,工伤保险部门随后核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55415.6元,并自2022年7月起按月发放伤残津贴5405.76元。

二、责任认定与争议焦点 在工伤认定后,刘女士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伤残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近百万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是否履行了职业健康防护义务。

刘女士主张公司未为员工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在工作期间大部分员工并未佩戴口罩。

她特别强调,自己曾在底涂作业区工作约半年,虽然检查时佩戴防毒口罩,但平时仅佩戴普通口罩,且底涂区与皮革区处于同一区域,没有有效隔离。

公司则辩称已为员工配备防护口罩、手套及防护服,并要求员工工作时必须佩戴相关防护装备,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公司还指出,只有刘女士一人出现职业病问题,并质疑其患病可能与之前在电子厂、服装厂的工作经历有关,而非在该公司工作所致。

三、司法判决与法律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三家鉴定中心因案件疑难复杂均拒绝受理伤残等级鉴定,但现有证据充分确认刘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反映出刘女士所患职业病与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公司为刘女士做好了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因此公司应就刘女士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女士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权向公司主张民事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双重救济权利的保护。

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基本立场,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103420.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四、制度设计与权利保障 本案的判决反映了我国职业病防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趋势。

职业病患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这种"双轨制"设计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强化了企业的法律责任意识。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业病患者提供了基础保障。

与此同时,民事赔偿制度弥补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足,对企业的过错行为形成了有效制约。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多层次保护。

五、企业责任与前瞻思考 本案判决对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不仅要提供防护用品,更要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体系,确保防护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在职业病防护上的投入,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因为其他员工未患病就推卸责任。

随着职业病诊断技术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企业面临的职业病风险防控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企业应主动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完善防护措施,加强员工职业健康培训,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体系。

职业病不是个体的不幸,而是对生产组织方式与安全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

对企业而言,合规不仅是“通过检查”,更应体现在对每一名劳动者的真实保护;对社会治理而言,完善预防体系、提升鉴定能力、畅通救济渠道,才能让劳动者“病有所依、损有所偿”。

把职业健康做在前面,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