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李某与某投资企业、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把刘某欠的15.6万元货款拆分成了三份:把1%的债权给了投资企业,折算成1560元,把29%的份额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剩下的70%留给了自己。李某还跟对方约定,她自己那70%份额的维权费用全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诉讼费退费权益则归投资企业所有。后来,因为刘某一直没给钱,李某自己也多次找他要账。于是投资企业拿着这1%的份额提起了诉讼。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那两家公司其实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开的,他们经常通过买小额债权然后打官司来赚钱。这明显是想把诉讼代理业务伪装成追债。法院认为这种做法不对,认定这个协议是无效的。李某虽然写了转让书,但她还是自己去要账,说明根本没打算把债权给人家。再者,资产管理公司只拿了29%的钱,却要负责70%的维权费,这权利义务太失衡了。 最重要的是诉讼费退费这事本来就归原告所有,没必要特意写进协议里。其实这都是为了让投资企业能把打官司的钱收回来。所以法官说这不是真的转让债权,而是李某为了找人家垫钱打官司才签的协议。 投资企业没有律师执照却在做这事赚钱,既乱了规矩又不诚信。根据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行为的规定,这个转让协议因为意思表示是假的所以无效。《民法典》也说了不能越权从事代理业务。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投资企业的请求。法官提醒大家找法律服务机构帮忙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对方是不是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专业公司。 这就告诉我们不能让不正规的机构披着债权转让的皮去搞非法的代理服务。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