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报道了一个关于房屋买卖的普法案例,讲述了益阳赫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个因“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周某和陈某都不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他们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基本案情是周某在2023年9月初购买了一栋村民小组集资修建的房屋,完成水电入户手续后开始装修。陈某突然在2023年9月中旬上门阻拦装修,破坏了周某刚装修好的墙砖和地砖,还抢走钥匙。周某报警后才停止损害。到了2023年12月初,周某重新装修房屋时,陈某再次上门砸毁已装修好的材料和设施。周某报警后警方出警调查时,陈某出示了购房合同,表明他买的是另一栋楼的房子而不是周某所住的。因为陈某的阻拦导致装修停滞并租房住,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陈某提起反诉声称自己在2014年与张某签订了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60000元,2015年1月支付余款20000元。张某承诺2015年2月交付房屋并安装了入户门。但他后来发现周某住在那栋房子里并要求停止装修未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和陈某都不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官认为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资格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子。尽管如此,陈某仍然对周某造成了侵权损害并需要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责任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情让周某承担50%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赔偿6794.6元装修损失。至于恢复原状损失由于周某并非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因此不支持该请求。 法官在说法中指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随意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正规产权登记且不受法律保护,买卖这类房子容易陷入纠纷或房财两空的困境。购房者应明确自身资格核查房屋权属警惕陷阱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权属清晰的房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