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基金安全面临新挑战,监管需要更可操作的制度支撑。 医保基金关系群众就医购药,也关系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是重要的民生资金。近年来,随着医保覆盖面扩大、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及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场景增多,基金使用链条更长、参与主体更多,违规行为的手段更隐蔽、链条更复杂。实践中,一些地区监督检查、证据固定、处置衔接等环节仍存在标准不够细、边界不够清、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亟需通过更具操作性的配套规则提升执法质效。 原因——细则聚焦“责任清单”和“处置闭环”,提升制度执行力。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实施细则》共5章46条,自4月1日起施行。相较2021年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细则强调“把职责说清、把边界划明、把程序走实”。一上,深入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经办机构职责以及定点医药机构法定责任,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监管格局;另一方面,围绕骗保、拒不配合调查等关键环节,细化认定标准和处置路径,压缩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增强震慑力与可预期性。 影响——对违规行为形成更强约束,对守法合规释放更清晰信号。 机构监管上,细则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可认定情形,包括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进入定点场所检查、组织人员串供、拒不配合提取电子信息数据等八类情形。针对“调查难、取证难、拖延难”等突出问题,细则进一步规定:对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应按医保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暂停医保结算、暂停拨付费用等措施,直至其配合调查为止。该安排以支付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倒逼机构配合调查、守法合规,减少违规主体拖延处置、转移风险的空间。 行刑衔接上,细则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基金监管中发现组织诱导骗保、转卖医保药品、空刷套刷医保、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骗保、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等12类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对恶性、组织化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形成“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相互衔接的治理闭环。 在个人行为边界上,细则对可认定为骗保的情形作出更明确列举,包括:使用他人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并实际享受待遇;隐瞒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并已获得支付,催告后仍不返还;超出合理需要购买并转卖药品、耗材、服务项目牟利;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保药品;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并获取不当利益等。同时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骗保,明知他人骗保仍参与有关活动,或以赠予财物、减免费用、额外服务等方式参与骗保链条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上述规定既为执法提供更清晰的标准,也向社会传递“红线不可触碰”的明确信号。 对策——以制度落地带动综合治理,推动监管从“事后查”向“全链条防”延伸。 细则施行后,关键落实。下一步,各地可从三上提升治理效能: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加强统筹督导,经办机构严格结算审核与风险提示,定点医药机构健全内控机制,形成“自查自纠+外部监管”的双重防线;二是强化数据赋能与证据规范,围绕处方流转、结算支付、病历记录、药品耗材流向等关键数据,加强穿透式监测与线索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的及时性与精准度;三是加强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引,面向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群众讲清政策边界与法律后果,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前景——以更严格监管守护民生底线,促进医保制度稳健运行。 从制度建设看,《实施细则》通过细化责任、明确程序、强化衔接,为基金监管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法治支撑。随着细则全面实施,欺诈骗保的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监管处置将更连续、更确定,基金使用秩序有望持续规范。同时,基金安全的提升也将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提供更稳定的制度环境。
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制度“红线”划得更清楚,把监管“牙齿”用得更锋利,既是守护群众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医疗保障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随着《实施细则》落地实施,各方在法治轨道上共同守规尽责,才能让每一分基金用在刀刃上,让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更可持续、更可感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