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为照顾患病老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

现在咱们说回2019年年底,当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挺有警示意义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姓李某的七旬老头,得了尿毒症这些病,身体挺不好。为了照顾自己,他给雇了个石某当保姆。等到2021年年初的时候,石某打算回老家去了。这下老头李某就有点慌,心想自己也没人照顾了,便决定跟着石某一块儿回老家。在临走前,俩人就签了个《遗赠扶养协议》。这个协议里是这么说的,石某要负责李某的吃穿住行、看病吃药这些全部的费用,还得养老送终,办完葬礼。作为交换条件,李某就把自己名下唯一的那套房产给了石某。结果到了同年12月份,李某就在石某老家去世了。 老头走了之后,石某拿着这个协议来找李某的三个子女要钱要房子,可这三个子女哪能愿意啊?双方一下子就闹上了法庭。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法官最关注的就是石某到底有没有把协议里说好的义务给落实到位。法院调取了一些证据一看,发现李某在老家看病或者平时开销的钱都是从他自己的账户里出的。这明显跟协议里说的“费用都由石某出”不一样。 再看看石某说自己尽到了照顾责任这事儿。虽然他有护理记录拿来证明自己天天给老头洗衣服做饭啥的,但这记录不连续,凑不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关键是法官还查了李某跟亲友们的聊天记录和报警记录。结果发现,在平时的生活中,石某确实没有尽心尽力地去照顾老人。这些证据一综合起来就能看出来,石某没有按照协议里说的那样给老人提供充分又持续的钱和生活上的照料。既然这样,“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就没达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有法律保障,但它本质上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扶养人把义务实实在在地履行了,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这个案子里,石某虽说表面上签了字也把葬礼给办了,但在老头生命的最后那段时间里,他并没有很好地给钱花和照顾人。所以法院最后判决这个协议无效。 负责审这个案子的法官特别强调: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就是“扶养”和“遗赠”这两个权利义务要对等。司法审查不光看你们有没有签那个合同形式上的东西,更要看那个抚养的义务到底有没有落实。这个判决告诉大家一个理儿:对于这种养老的事儿可不能只想着占便宜拿人家的房子。要想拿那套房子就得诚信地把责任全给担起来。 随着咱们国家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了,以后得想办法把这些像意定监护、遗赠扶养这种法律制度弄得更完善一点。监督一下协议能不能真正执行到位,这对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让家庭更和谐来说太重要了。法院通过这个典型案例给大伙儿把法律讲明白了,就是想让大家明白这不是闹着玩的事儿。咱们得一起营造那种尊老爱老、讲诚信的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