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中追责与“叠加式解聘”引发争议 法院查明,员工小刘于2019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2024年9月,公司在同一日向其作出5份处分决定书,包括3份书面警告和2份记过,并依据公司规章中“处分次数累计达到条件即可解聘”的条款,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处分事由包括工作时间浏览与业务无关网页、未经批准从事第二职业、未按要求进行工作反馈、私自下载盗版软件等。 小刘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提起诉讼。一审认定部分违纪事实成立,并依据《员工手册》中“两次警告折算一次记过、累计两次记过可予以违纪解聘”的规则,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据,未支持小刘诉请。小刘上诉后,二审将审查重点放在解除程序的正当性及管理权的边界上。 原因——“累计”被异化、管理权行使缺乏及时性与矫正环节 二审法院指出,单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并无明显不当,但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定条件和正当程序要求,也应体现制度目的与比例原则。 本案关键在于,公司对部分发生在2021年以前的违纪行为未在合理期限内处理,也未形成“提醒—纠正—再犯—升级处分”的管理闭环,而是在同一日集中作出多份处分决定,并以“累计”方式快速触发解聘条件。法院认为,这种做法将原本用于促改的“累计”机制,变成一次性叠加的工具,实质上扩大了解除权适用范围,突破了法律对解除权的限制。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对劳动者影响最重的处理措施之一。对轻微或可纠正的违纪,用人单位通常应先通过提醒、培训、改进要求、绩效管理等方式促使整改,而不是在间隔多年后集中追责,将历史问题“打包清算”并直接叠加解聘。法院强调,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长期不处理、事后集中追责,容易损害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预期,也与诚实信用原则及稳定劳动关系的制度导向不符。 影响——为企业合规用工划出清晰边界 该案终审改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向小刘支付赔偿金16万余元。判决发出清晰信号:企业依法管理并不意味着可以用“集中处分+次数叠加”绕开法律门槛;规章制度中的“累计”条款应服务于纠偏与改进,而不能被用作一次性解聘的手段。 从劳动关系治理角度看,本案也提示企业:在数字化管理、数据留存更便利的背景下,容易误以为“证据越多就越能解聘”。司法审查关注的不只是“是否违纪”,还包括“处理是否及时、程序是否正当、处分是否相当、是否给出合理整改机会”。这也促使企业将管理重心从事后惩戒转向过程管理,减少简单化用工决策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 对策——完善制度设计与处置流程,避免“变相裁员”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处理违纪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但须受合理期限、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当性的约束。为减少类似争议,企业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处分适用条件与“累计”周期,设置合理时间跨度,避免无限期追溯导致集中叠加;需要累计的违纪行为,应体现“再犯”逻辑,而非对既往存量集中处理。 二是建立及时处置与申辩机制。发现问题应及时核查、告知并听取解释,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设置整改期限和复盘评估,做到可追溯、可纠偏。 三是区分轻重与可改正性。对轻微违纪优先采取提醒、培训、督导、绩效改进;对确属严重违纪、影响重大或屡教不改的,再依法依规启动解除程序。 四是加强合规审查。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由人力资源、法务与业务管理共同把关,重点核对解除事由、证据链、处分相当性和程序节点,避免“形式合规、实质不当”。 前景——司法导向推动用工管理回归“规则治理” 随着用工形态更加多元、企业管理更趋精细,围绕规章制度效力、处分尺度与解除程序的争议仍可能增多。该案显示,司法机关在审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将更关注制度目的是否被正确使用、管理过程是否体现矫正功能、劳动者的稳定预期是否得到合理保护。这将引导企业在依法用工框架内提升治理能力,也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指引。
劳动关系既关系企业效率,也关系劳动者生计与职业预期。司法对“一次性累计处分”说“不”——强调的是:管理可以严格——但必须依法、及时、适度。规则用对、程序做实,既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也能为劳动者提供稳定预期,为高质量发展夯实用工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