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无效后,违约金还能否“照约”主张? 建设工程交易中,工程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常被视为控制风险的重要“硬约束”。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判决所涉案件中强调:当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付款周期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作为从属约定通常一并失去效力。由此,承包人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工程交易链条违规,导致合同基础被动摇 该案中,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投标”、是否涉及不当操作等问题产生争议。承包方主张其系事后补办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人,合同系依据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价订立,应属有效;并对“串标”推定提出反驳。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建设工程项目一旦触及招投标领域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便可能面临实质审查。尤其在政府投资、园区建设等项目中,若前期决策、资金安排、招投标组织等环节存在倒置、缺失或不规范操作,容易使“合同有效性”此交易基础发生根本性风险外溢。 从司法裁判逻辑看,违约金条款属于典型的从合同条款,其成立与适用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路径通常将回到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已履行的,按照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原则处理,而非继续适用“按合同约定惩罚性支付”的机制。换言之,法律更强调恢复性、补偿性与过错分担,而非合同自治下的约定制裁。 影响——对工程款主张方式、风险定价与行业治理提出新要求 其一,维权路径将发生改变。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工程不结算、款项不支付”。承包人仍可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质量验收、价款核算等事实基础,主张相应工程价款及合理利息等,但若仅以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其二,风险定价逻辑将被重塑。部分项目中承包人依赖高额违约金条款对冲垫资风险、回款不确定性。司法明确“无效合同下违约金不适用”,意味着企业不能将程序违规的系统性风险简单转嫁为合同条款收益,必须把合规成本、资金安排、担保机制等前置到项目启动阶段。 其三,倒逼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同步规范。实践中,“先干再补手续”“先签意向再走程序”等做法易被视为规避监管,既损害公平竞争,也增加财政资金使用风险。裁判立场对有关主体形成警示,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活动回归公开透明、程序正当的轨道。 对策——把“合规”作为项目生命线,把“证据链”作为维权底座 业内人士建议,从源头到过程建立多道防线: 一是严格执行招投标等法定程序。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保立项、预算、招标文件、评标定标、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环节衔接一致,杜绝以施工先行倒逼程序补办。 二是完善支付保障与风险分担机制。对存在分期回购、垫资施工等安排的项目,应依法合规设置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资金监管或明确财政支付来源与审批路径,避免将风险集中堆积到违约金条款。 三是强化过程资料留存。即便发生合同效力争议,工程签证、进度确认、验收材料、结算依据、往来函件等仍是主张工程价款、利息及损失的重要证据基础。 四是政府投资项目更要强调预算约束与程序约束。建设单位及管理机构应提升项目治理能力,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连锁纠纷,影响建设进度与公共利益实现。 前景——裁判规则趋于稳定,行业将向“依法交易、规范履约”转型 随着民法典实施与工程领域司法规则持续完善,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审查与无效后果处理的思路更加清晰:一上坚守强制性规范底线,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在返还、折价补偿与合理利息支持等强调实质公平,避免“程序瑕疵”演变为“工程款长期悬空”。可以预见,未来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将更加强调程序合规、证据完备与风险前置管理,推动形成更可预期的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任何试图通过合同条款规避程序要求的做法都难以得到司法支持。最高法的此裁判提醒我们:只有守住合规底线,违约责任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前置风险管理,强化合规意识,既是企业稳健经营的需要,也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