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发出提示函,强调商业险跟工伤险不能混为一谈。这次提示函给全市的各用人单位明确,把商业保险的赔付用来替代工伤保险的待遇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不仅触犯了法律,伤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给用人单位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规范用工行为、防范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6年3月24日宜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给出了相关提醒。 首先,用人单位要履行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完成的任务。无论有没有给职工买商业保险,都得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交足保费。如果没能做到,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保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在30天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不及时申请,相关费用就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辞退职工。 第三,工会要加强监督引导。各地的工会要持续强化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用人单位也要自己好好检查一下有没有违法情况:如果没有给职工参保的话要在规定时间内补上;如果买了商业保险也要明确这只是补充保障,不能替代工伤险。 同时,大家也可以通过维权服务热线或者窗口反映问题。 2026年3月24日宜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了这个提示函给各用人单位明确情况 。 这篇提示函来自于宜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权益保障部 编辑由高圣男负责 一审是江佳琦 二审是周银球 终审由郭从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