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了,租客刘某还得接着找个地方住。法院把这个案子给判了。 这个事儿大概是这样的:刘某租了一套两居室,跟房东李某签了三年的合同。后来政府发了个公告,说他们租的房子就在拆迁红线里头。 李某跟刘某说,“房子没了,合同自然也就算终止了。”刘某没地儿去了,说想继续住着,可李某说不行,因为拆迁也不是他愿意的。 等到拆迁办把补偿款给到位了,俩人还是谁也不让步。刘某没办法,就跑去街道那边调解。他其实就想搞明白一件事:房子拆了之后,租房的关系还能不能算数。 咱先来看法律怎么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面写得很清楚:要把房子征收了给补偿的时候,得给房子的主人一个公平的补偿。《物权法》里也提到了,要是征收住宅的话,还得保障住这儿的人有地方住。 所以说啊,房东是房子的主人没错,但租客也不是白受影响的。补偿款里头必须有租客的一份。再来说说“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吧。《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就是在租房期间哪怕房子换了主人,租房合同也是照样有效的。 也就是说李某拿到钱、房子换了新主人之后,之前他跟刘某签的那张纸照样管用。那要是房东死活不让腾房子怎么办呢?法律还给你留了两条路。 第一条是协商调换。政府这边可以给李某重新找个新房子住,新房子还是让刘某继续租着用,以前的合同接着有效就行。第二条就是解除赔偿。要是李某既不换房也不减房租的话,刘某可以单方面解约,并且要他给点适当的赔偿费——像搬家费、找新房子的这段时间浪费的钱都得赔。 最后街道那边调解的结果是双赢。双方各退了一步:李某自己去找别的地方住了,房租也得他自己掏腰包;刘某在搬家之前把东西收拾好交给人家就行了。 这样一来就没有闹到法庭上去打官司了也没有搞得很僵搞了好长时间的拉锯战纠纷一下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