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承揽”之名能否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穿梭街巷、争分夺秒已成城市日常,但一旦发生意外,劳动关系性质和工伤保障往往成为争议焦点。2021年1月14日,骑手黄某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膝以下瘫痪、神经损伤等严重后果,住院治疗3个多月。受伤后,用工方仅垫付部分医疗预交金,随后对工伤认定申请避而不谈,并拿出入职时签署的《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风险应由骑手自行承担。黄某则认为,其着装装备、接单规则、考核扣款等均受公司控制,“承揽”名义与实际用工情况不符。 原因——新就业形态用工边界模糊与责任外移倾向叠加 从案件情况看,争议背后折射出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结构性矛盾:一上,平台用工强调灵活性,部分企业以合作、承揽、外包等名义组织劳动,以降低管理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过程却往往高度组织化、标准化——统一工装装备、服务规范、考核奖惩和结算方式。名义上的“自由接单”,在算法派单、时效考核和规则约束下,可能演变为事实上的管理从属。结果是,劳动者承担较高职业风险,却可能因关系认定受阻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险等制度保障之外。 影响——司法裁判以“三个从属性”明确认定路径 围绕争议焦点,右江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劳动报酬按公司制定的订单量和考核标准结算,工作过程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及具体行为规范,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在涉及的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黄某依法主张的伤残补助、医疗补助等费用合计14万余元。 公司不服上诉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围绕“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判断:一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工方管理约束;二是报酬是否由用工方决定并发放;三是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用工方业务内容。二审认为,尽管协议名为“承揽”,但实际履行中黄某需遵守管理规则与行为禁令,报酬按考核体系结算,配送服务亦为公司核心业务组成,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遂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争议,法院结合黄某伤后多次与公司协商沟通的事实,认定相关联系行为构成时效中断,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的维权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工伤待遇责任,法院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公司未尽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策——以制度落实堵住“协议化”规避空间 此案发出明确信号:劳动关系认定应坚持“重事实、看履行”,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格式条款“一纸定性”。对用工企业而言,应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安全培训、装备规范和风险预案,发生事故后依法及时申报工伤认定,避免拖延推诿引发纠纷。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留存接单记录、考核规则、工作群通知、装备领取、报酬结算和扣款凭证等材料,依法理性维权。对监管部门与行业平台而言,可进一步推动用工合规指引落地,强化对“假承揽、真用工”的识别与纠治,推动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提升新就业群体的风险保障水平。 前景——以裁判规则促进行业规范与权益平衡 随着外卖配送、即时零售等业态持续扩张,新就业群体规模不断增长,劳动关系形态更趋多样。本次终审裁判以清晰、可操作的判断框架表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管理控制、报酬依赖与组织嵌入,企业不得以合同包装规避法定责任。可以预期,类似裁判将推动行业从“规则灰区”走向“合规运行”,促使企业完善用工治理与风险分担机制,也为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障提供更稳定的法治预期。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传递出明确导向:新业态可以创新,用工责任不能缺位;当新技术催生新模式,法律仍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案件启示我们,经济模式的更新不应以牺牲基本权益为代价,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障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仍是社会治理需要持续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