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班申报与实际在岗不一致引发争议; 随着企业管理数字化,考勤与加班管理日益精细,但由“申报—打卡—实际工作”不一致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中,劳动者以整理年终报告为由,先后3次通过系统申请加班共9小时,并选择补休方式补偿。公司核查后认为其在加班时段多次长时间离开办公区,实际并未完成与加班目的相匹配的工作,属于虚报加班、骗取福利,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其在商场范围内活动亦属工作的一部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涉及的待遇,引发仲裁及诉讼。 原因——关键在于证据链完整与制度边界清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企业办公区位于商场4楼,而考勤打卡点设在1楼员工通道。公司提供的监控记录显示:劳动者在申请的加班时段内多次离开办公区,离岗时长明显超出正常用餐或短暂休息的合理范围,且在部分时段离开后未再返回办公区,但仍在加班结束时完成打卡。结合“整理年终报告需在办公区使用电脑完成”的岗位工作特点,劳动者未能就长时间离岗作出合理解释,导致“加班目的—工作方式—在岗时间”无法自洽。 制度层面,公司《员工手册》对加班申请、福利领取及违纪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将“提交欺骗性文件”“骗取公司福利”等列为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劳动者入职时已签收确认,具备约束力。程序层面,公司在调查核实后与劳动者面谈并形成记录,随后征询工会意见,再作出解除决定,符合解除程序的基本要求。上述因素共同构成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 影响——释放“诚实信用+合规管理”双重信号。 对劳动者而言,本案明确了考勤与加班管理中的诚实信用底线:加班不是“打卡即成立”,更不是获取补休或待遇的“工具”。虚构加班事实不仅可能导致劳动关系解除,还可能引发对职业信用与后续就业的连锁影响。 对用人单位而言,裁判结果强调企业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当以证据为支撑,以制度为依据,以程序为保障。尤其在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决定时,既要做到事实调查客观充分,也要严格遵循内部程序与法定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管理行为被否定。 对劳动关系治理而言,此案提示加班管理的矛盾焦点正在从“是否批准加班”转向“加班是否真实、是否必要、如何举证”。在数字化考勤广泛应用背景下,劳动者与企业都需要对“可被验证的工作事实”形成共识,减少灰色空间。 对策——以制度细化、证据留存和流程规范降低争议。 一是企业应完善加班管理规则。明确加班申请的工作内容、完成标准、工作地点与成果形式,特别是对“需要离开工位的工作场景”作出可操作的界定,避免因岗位特殊性造成理解分歧。 二是强化证据与记录闭环。除打卡记录外,应结合岗位特点设置工作成果留痕机制,如加班任务单、阶段性产出、系统操作日志等,使“申请—执行—验收”可追溯。对异常情况的核查要形成书面记录,确保事实链条完整。 三是规范解除流程与沟通机制。企业在作出处分或解除前,应保障告知、申辩、核查、工会意见等环节到位,尽可能通过沟通澄清事实、纠正行为,将矛盾化解在早期。 四是劳动者应增强合规意识。加班申报应与真实工作相一致,确需离开工位的,应提前说明并留存工作依据,避免因解释不充分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前景——数字化管理将推动劳动争议裁判更重“事实可证”。 从趋势看,劳动争议处理中对“客观证据”的依赖将深入增强。视频监控、门禁轨迹、系统日志等多源数据将更常成为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此外,裁判也将更关注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以及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与比例性。对企业与劳动者而言,建立基于规则、证据与诚信的合作关系,将是降低摩擦、提升效率的长远之道。
稳定的劳动关系既需保障员工权益,也需维护诚信原则与管理秩序;本案表明,以“形式合规”掩盖事实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约束。唯有企业治理精细化、员工履职规范化,才能让加班制度回归本质,实现劳资双方的互信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