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以个人名义负债买车,法院判不离

啊哈,这故事还挺有意思。刘某和梁某这夫妻俩啊,分居后刘某借了4万元给熊某买车,这中间还闹了不少幺蛾子。这个案件发生在2016年,刘某和梁某那个时候已经是夫妻了,2021年年初的时候因为性格不合分居了。到了2021年7月,梁某还起诉离婚呢,不过法院判不离。熊某呢是刘某的朋友,给刘某转了4万元买车款,刘某把这笔钱用了买了个二手小车。结果呢?在2022年2月的时候,刘某把车给登记在自己名下了。过了三个月,也就是2022年7月的时候,刘某才给熊某补写了借条,说明是因为购车借款4万元的。 到了2022年7月,熊某就把刘某和梁某一块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本金还有利息。这个案子到底怎么回事呢? 法官审理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一个问题:借条只有借款人签字,车却登记在夫妻名下,这笔债到底算是谁的呢? 法官最后认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也很简单:时间上和分居高度重合。刘某是在2021年11月借款的,而他俩已经在这之前的7月份就分居了。 而且梁某在借条上也没签字啊,事后也没追认什么的。车辆登记在借款人个人名下也没啥用,“登记”不代表“共同使用”。分居期间那辆车可是刘某一个人在用呢,梁某根本没出资也没享受什么好处。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还有为了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呢。所以这个案子里既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发生。 最后法院判决就很明确了:借款本金还有利息都得由刘某个人承担呢。一句话总结就是:分居后以个人名义负债买车的话,就算登记为夫妻共有也不宜简单推定为共同债务啦。除非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证明车辆用于家庭生活了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