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给“情债”划了个清清楚楚的界限,直接把试图用结婚来抵还债务的行为给判无效了。

法律给“情债”划了个清清楚楚的界限,直接把试图用结婚来抵还债务的行为给判无效了。最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各判了一个案子,把婚姻自由和契约自由之间的那根线给捋顺了,同时也维护了社会规矩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两起案子虽然具体情况不一样,但都在说明一个事儿:当感情牵扯到钱时,想用结婚或者分手来搞定债务问题,法律根本不认。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的那个案子,原告罗先生和被告贾女士以前是恋人关系。恋爱的时候,贾女士因为缺钱找罗先生借了5万元,还写了借条,借条里写着“如果咱们结婚,这笔钱就算彩礼,不用还了”。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分了手,罗先生就想让贾女士还钱,贾女士却表示愿意履行“结婚抵债”的约定。法院仔细看了借条之后觉得,里面把婚姻这种严肃的关系当成了还债的工具,严重违背了社会的规矩和婚姻自由的原则,所以那条约定是无效的。法院去掉这条无效条款之后,发现借贷的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足,就判贾女士把那5万元还给罗先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之前处理的案子更复杂点,里面还有“闪婚闪离”的剧情。王女士因为做生意欠钱认识了陈先生,后来两人好上了,王女士跟自己老公离了婚就嫁给了陈先生。婚前婚后陈先生转了不少钱给王女士,有的写了欠条有的没写清楚是什么钱。结婚才一个多月王女士就坚决要离婚还要分财产。法院审理的时候仔细看了这些钱的性质:婚前有5万多是有欠条的,认定为合法借贷;婚前有4万多没凭证王女士也说不清是啥钱就认定为不当得利;婚后的3万多结合当时的情况认定为是生活资助或者是表达感情的赠与。最后法院判两人离婚,王女士要把借来的本金和不当得利的钱一共9.55万元还给陈先生。这就说明哪怕真结了婚想用来抵账也不行,婚姻不能给以前的合法债务当保护伞。法律专家说这两起判决挺有引导意义的。《民法典》说了大家干事儿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也是一样得守规矩。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自愿在一起的关系,它是个人的事儿不能像买卖东西那样拿来换钱或者定条件。把婚姻跟还债硬绑在一起既亵渎了婚姻又乱了债的关系容易出事。法官提醒大家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债主有权拿证据要钱。情侣亲友之间的经济来往尤其是大钱最好弄清楚到底是借还是送还要留好证据。这样做不是不懂人情而是对关系和钱的保护。想用“感情条款”赖账最后很可能啥都没了还得担法律责任。法律是底线也是规矩益阳和徐州的判决再次告诉大家要维护社会道德、保护婚姻自主权和合法债权的立场警示大家不能把感情工具化、把婚姻契约化任何这样的行为都不能跨越法律和规矩的防线建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财富观大家得自觉把感情归感情契约归契约在法律的框框里处理人际关系才能让社会和谐诚信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