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性优化。
这一政策举措的出台,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多元的背景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实践。
根据新发布的意见,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
具体缴费标准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时,可依规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或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充分保障了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
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涵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覆盖人数已突破十亿人,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
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建立,承担补充养老功能。
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强调个人自主积累。
截至二〇二五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十七点五万户,参加职工三千三百三十二万余人,积累基金规模四点零九万亿元。
尽管发展态势良好,但与第一支柱相比,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在待遇领取方面,新政策提供了更为多元的选择。
一是倡导按月领取,保障退休人员稳定的现金流;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满足不同人员的个性化需求;三是保留一次性领取方式,增强制度弹性;四是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路径。
这种多样化的领取机制,充分尊重了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权。
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关博指出,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组织方式,其保障能力根本上取决于投资收益水平。
这要求充分发挥年金长期资金优势,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实施多元化配置策略,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导向。
国际经验表明,价值投资能够有效平抑市场波动风险,在较长周期内实现相对稳定的收益。
与此同时,还需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年金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运营进入良性循环状态,让参保职工在退休时获得可靠的收益保障。
为激励更多用人单位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专家建议从三个层面推进。
首先,用好产业园区试点政策,发挥集聚效应,以点带面引导园区内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扩大制度覆盖范围。
其次,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充分了解企业年金在提高退休后经济保障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制度认同感。
第三,鼓励用人单位先建立制度框架,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自身能力循序渐进提高筹资标准,降低企业参与门槛,避免因初期负担过重而影响参与积极性。
企业年金不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而是面向未来养老需求的有力补充。
让更多劳动者拥有可积累、可继承、可选择的养老“第二份保障”,关键在于把制度设计的善意落实到可操作的流程、可理解的规则和可持续的激励上。
随着扩面与规范并举、便利与风控并重,企业年金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建得起、管得好、领得安心”,为提升民生保障质量、促进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