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给陈某下了个书面警告,理由是他5次在上班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让人意外的是,这警告出来没多久,公司又连着给了他三次口头警告。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这家公司对办公区实行集中管理,专门有人用监控盯着大家干活。那天也是凑巧,陈某回到公司办公点刚三个月,事情就突然来了。公司管理人员把这三次口头警告合并成了一份书面警告,理由是“擅离岗位”、“吃外卖”还有“用个人电脑设备”。 公司认为陈某在一个月内收到了两次书面警告,按员工手册这就算“严重违纪”了,于是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可陈某觉得这些行为根本不严重,公司处罚太过分了。他不服气,先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没成功,就直接去了宝山区人民法院打官司。 陈某和他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了不少话:说吃外卖是因为外卖晚了;擅离岗位是去洗手间或者接电话;还有用个人电脑是工作需要。他们说培训期本来就灵活,以前公司也没说过这些行为不对。 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沈璐仔细查了监控录像。画面显示陈某确实有闭眼休息的情况,但其他员工也有类似举动,公司平时也没管过;离开工位的时间大多很短。法院觉得这些属于一般违纪或者偷懒,通常说说就行了。 法院最后认定,这家公司是在陈某培训完一段时间后回看几个月前的监控录像来算账,这不及时也不合理。他们把性质类似的轻微错误拆开累加凑成严重的样子,这种做法就是滥用权力、制造借口。再说了,公司也没证据证明陈某给他们造成了多大损失。 所以法院判决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给陈某11万多元。这事儿告诉我们:单位的管理权要讲道理、有必要才行;处罚也得看过错大小;不能随便解释什么叫“严重违纪”,更不能搞苛刻条款或者只罚好人来规避责任。 咱们都知道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大家配合:劳动者要好好干活;用人单位行使权力的时候也得心存善意和克制才行。这次裁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