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那些父母出资买房后来子女一时糊涂把钱另送别人的情况提供了司法指引

合肥市中院前不久刚审结了一个案子,事情是这样的:曹某本来跟赵某是恋人,后来分了手。李某跟赵某是母女关系,以前给女儿出了403万买房,还让赵某写了欠条说是借她的钱买的。后来赵某把其中一套房给卖了,然后把282.4万元转给了曹某,还签了协议说把这笔钱无偿送给对方。李某知道后就把曹某告了。 法院审理的时候发现,这两份欠条都算是借款合同,所以李某对女儿赵某其实是有债权的,而且这份债权的形成时间还在赵某给曹某钱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最终合肥市中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把《赠与协议》给撤销了,还判曹某得把282.4万元还给赵某。 这事儿给那些父母出资买房后来子女一时糊涂把钱另送给别人的情况提供了个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