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证监会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战略投资者的涉及的规定。这是在中央金融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之后的又一项重要动作,传递出资本市场制度持续完善的信号。此次修改的重点,是扩大战略投资者的范围与类型。过去,战略投资者主要是与上市公司存在产业协同关系的产业投资者。新规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明确界定为“资本投资者”,并与产业投资者作出区分。相应地,战略投资者制度从以“产业协同”为主,拓展为“产业+资本”的双重支撑框架。相较一般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在制度安排上具备更强的确定性与约束力。在定价机制上,战略投资者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中选择定价基准日,有助于更早锁定相对可预期的发行价格。在持股稳定性上,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为18个月至36个月,显著长于一般投资者的6个月,更有利于形成长期持有与稳定预期。这些安排说明了对长期资本的鼓励,也强化了资金与企业的长期绑定关系。
长期资金能否“进得来、留得住、管得好、退得顺”,既取决于资金端的配置意愿,也取决于制度端的清晰边界与有效约束;此次完善战略投资者制度,着眼于让资本更深度参与企业长期价值的共建。规则更清晰、责任更落实、信息披露更真实,才能让更多耐心资本在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为市场稳定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