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明确正当防卫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者制止持械行凶获司法支持

问题:街头冲突中“拉架”致对方受伤,出手制止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疑问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部分群众担心“帮忙反惹官司”,遇到紧急情况不敢上前,公共安全风险因此被放大。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围绕上述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危险紧迫的情形下,公民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侵害,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案件起因于一次口角纠纷。

2023年10月,邱某父亲在自家店铺门口与楚某争执,双方冲突升级为肢体对抗。

邱某介入后不但未劝止,反而对楚某头部实施击打,并在冲突过程中弯腰拾起铁锤,意图进一步攻击。

此时,旁边路过并试图劝架的全某见势危急,立即将邱某扑倒并从身后控制。

过程中邱某手掌被铁锤手柄硌伤。

事后,邱某以“扑倒致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全某则表示,当时情况紧迫,自己为防止伤害后果扩大而采取制止措施,无主观恶意,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影响:法院审理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明确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制止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邱某在已实施殴打的基础上拾起铁锤,意味着不法侵害出现明显升级,危险具有现实性、紧迫性。

全某在关键时刻迅速将其扑倒并控制,目的在于制止侵害、避免严重后果,所采取方式与程度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由此造成邱某手掌受伤的后果,应由不法侵害行为引发者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不能将损失转嫁给防卫者。

法院据此驳回邱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具体裁判进一步厘清“劝架”“制止”“防卫”的边界,回应公众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的普遍关切。

一方面,司法裁判以清晰规则否定暴力升级,传递对不法侵害“零容忍”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也以制度性保障鼓励公民在紧急危难时依法施助,避免“该出手时不敢出手”的寒蝉效应。

更重要的是,从风险治理角度看,及时制止可能导致重伤甚至更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有力维护。

对策:法官指出,正当防卫之所以被法律确立为免责事由,核心在于两点:其一,不法侵害者因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担风险;其二,在公权力难以及时到场的瞬间,公民为保护他人安全挺身而出,应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撑。

面向社会治理实践,应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公众对正当防卫条件、必要限度等基本规则的理解,减少“以讹传讹”造成的误解。

同时也需倡导更安全、更规范的制止方式:面对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器械攻击,优先报警并呼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事态升级;现场如有条件,可通过视频记录、及时就医并保存证据,为后续事实认定提供支撑。

对基层治理而言,可结合商圈、社区等纠纷高发场景,完善联动处置和应急巡防,提高突发冲突的快速响应能力。

前景:随着民法典实施以及正当防卫相关规则不断通过案例得到细化,司法实践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危险紧迫性”“必要限度”等要素的把握将更趋统一。

可以预期,类似“出手制止反被索赔”的争议,将在更明确的规则指引下减少灰色地带,公众对依法制止暴力的信心也将进一步增强。

在更长周期看,清晰而稳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面对明显暴力升级,依法制止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守护安全的必要之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引领风尚。

上海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以明确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逻辑论证,为正当防卫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为见义勇为者免除了后顾之忧。

当法律成为正义者的坚强后盾,当司法裁判与社会期待同频共振,必将激发更多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让社会正气充盈人间。

这既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判,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