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如何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避免“小过重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这个问题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主体活力。 今年2月初,娄底市水利局监督项目组在检查双峰县金子冲水库新建工程及水荆塘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时,发现局部施工材料不合规、部分工序未严格按设计实施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检查组没有急于开出罚单,而是坚持教育指导优先,现场明确问题性质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随即组织涉及的单位立行立改。 经后续复核,相关问题均属局部情况,未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实质影响。鉴于当事人整改积极、措施到位且未产生危害后果,娄底市水利局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步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闭环销号。此举既避免市场主体因轻微失误承担不必要的负担,也促使其正视问题、落实整改,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这一做法说明了执法理念的深入转变。从“以罚代管”到“管教结合”,从“一罚了之”到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指导约谈、限期整改等非强制性措施,执法工作重心更聚焦于防风险、保安全的目标,推动处罚与教育并重、刚性底线与柔性处置协同。企业在感受到执法温度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优化营商环境不等于放松监管。娄底市水利局推行柔性执法始终坚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宽严相济”的执法取向,既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也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下一步,娄底市水利局将健全“服务+监管”模式,坚持法理相融、宽严相济,以更精准的执法和更高质量服务,推动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守牢工程安全和民生底线。
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让市场主体感受到规则清晰、尺度一致、程序规范;守护工程安全,则必须压实责任、落实标准。以法治思维推进柔性执法,既体现对轻微违法的审慎处理,也强化对整改责任的刚性要求,最终指向风险可控、质量可靠、发展可持续。对更多领域而言,“免罚”不是终点,“促改”“促治”才是执法现代化应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