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钱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嫁出去的女儿就什么都不给了

在外打工的张某和王某相识并结了婚,但户口一直没迁到王某所在的村里。2018年7月,两人离婚后,张某没分到房子,只能继续在外漂泊。2019年3月,她在外地生下孩子,给孩子办了户口,这户口就落在了跟父母共用的那本户口簿上。2021年,村里的荒山被国家征用建风力发电站。村小组开会说,不管是不是嫁出去的女人,只要户口不在村里,就不能分钱。张某找他们要补偿款,对方不给,她只好把村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家争论的焦点就是张某还能不能算本村的成员。一方觉得她已经嫁出去了,离了婚又长期不在村里住,早就不是本村人了。另一方则说不能只看户口在哪,还得看她在哪儿生活、靠什么吃饭。张某户口没迁走、土地还在手里、孩子也在这户口簿上,应该还是村里的人。 我比较支持第二种说法。根据最高法的规定,认定一个人是不是集体成员不能光看户口本,得把生产生活的状态、能不能在村里生活保障自己等情况都考虑进去。农村妇女结婚流动的时候,大家一般会觉得只有把户口迁过去了才算融入新集体。但法律不是这么认为的。只要妇女在嫁入地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生活和工作关系,就能被认定为新集体成员,同时原来那个集体的资格就没了。 再看离婚后的三种情况就好理解了。第一种是离婚后还在嫁入地生活,还有承包地——这种人资格当然还有效;第二种是离了婚又再婚了——在新的地方又有了生活基础——自然就有新资格;第三种是离了婚也没回娘家也没再婚——如果没其他办法保障生活,通常会回娘家跟父母一起生活——这种情况就应该算娘家那边的集体成员。 结合这起案子来看,张某离婚后既没在王某那里分到房子和土地也没再嫁。她还是跟父母一起种地、一起过日子,孩子的户口也跟着父母在一块。所以不管怎么看,她还是属于原来那个村民小组的人。 农村分钱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嫁出去的女儿就什么都不给了。只有跳出只看户口本的框框,把大家在哪里生活、能不能吃饭、当地的老规矩等因素都放在天平上去衡量,“外嫁女”或者“离婚女”这种弱势群体才能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到公平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