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金佳,专门处理家事继承方面的法律事务。2018年我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在浦东新区被评为巾帼建功标兵,还曾代表女律联在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和奉贤妇联宣讲反家暴法。我是九三学社社员,现任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和张江支社副主委。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也曾对我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给予过重点批示。 大家都知道,“共同继承”其实是法律默认的一个选项,它既不是最终目的,也不是每个家庭都能轻松应对的“抱团取暖”。有时候它反而可能是“麻烦的开端”。我来跟大家聊聊这方面的风险和应对策略。 前段时间有个真实案例,父亲留下一套老房子,三兄妹本来商量好了先不分,租金平分。但没过两年,因为修房子谁出钱、找租客谁负责这些事儿就吵得不可开交。最后亲情破裂,闹到法院去要求折产分割。这种情况在继承纠纷里实在太常见了。 法律规定的“遗产共同共有”是指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里,两个或以上的继承人一起享有所有权。这是我国《民法典》里的制度设计。它的核心就是在最终分割前保证遗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给所有人一个平等的权利基础。 法律这么设计有三点好处:第一是防止有人抢先处置重大财产;第二是给大家留时间商量方案;第三是方便统一管理那些需要持续经营的遗产。 可现实里却往往不太理想。如果共同继承状态长期持续或者没人管着,那风险可就大了。大家意见不统一可能导致管理僵局;信任薄弱容易引发矛盾;有些人不参与管理反而让别人不满;时间越久分割难度也越大。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害怕或者回避它,而要把它当成一个需要积极规划的“特别合伙”阶段。我建议大家尽早签个《遗产共同管理协议》,明确谁管什么、怎么花钱、怎么分钱、大事情谁说了算。如果实在没法一起管了或者矛盾已经出来了,就别犹豫了,赶紧启动分割程序。对于存款这种动产能快点取出来办好公证或者诉讼确权;对于房产这种不动产虽然可以先不办过户,但协议里也得把各自的潜在份额写清楚。 共同继承的设置本意是保护和缓冲关系的,用好了它能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我从业近20年处理过很多这类案子,胜诉率很高。我的特点是理解力强、善沟通、能倾听客户需求。我喜欢把专业知识和温度智慧结合起来帮助家庭在财产交接中守住亲情、搞清楚权属。 您对共同继承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