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书于2026年1月5日送达被告人家属。
这起案件因涉案双方的特殊关系及复杂的资金往来,此前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于2012年前后。
此后十余年间,双方保持密切联系,期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马某某累计向李某某转账700余万元,李某某同期转回超过120万元。
2023年4月,双方矛盾激化,马某某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遭受诈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可购买茅台酒、代为换汇等事由为名,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220余万元。
除部分款项用于换汇及案发前归还外,其余款项均被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的诈骗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李某某得知马某某因在泰国购房需要美元,谎称掌握换汇渠道,诱使马某某累计转账200余万元。
为掩盖未实际进行换汇的事实,李某某编造钱款已通过第三方公司处理的谎言,甚至使用微信小号冒充第三方公司财务人员"cici",与马某某联系以骗取信任。
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某又虚构"第三方公司换汇失败需通过诉讼解决"的事由,以需支付审计好处费、律师诉讼费等为名,再次骗取马某某3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某被长期包养,相关钱款往来属于赠与性质,不构成诈骗。
辩护人还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以换汇、审计好处费及律师费为由实施诈骗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诈骗犯罪事实。
对于辩方提出的双方系特殊关系、钱款往来属赠与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提出异议,认为变更起诉金额缺乏书面变更指控文书,且存在关键事实遗漏等问题。
目前,被告人家属已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
此案暴露出当前社会中部分人员利用特殊关系实施诈骗的现象。
从法律层面看,无论双方存在何种关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查明案件事实,严格区分民事赠与、借贷关系与刑事诈骗行为的界限,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从社会治理角度观察,此案也反映出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外汇兑换秩序的必要性。
非法换汇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也为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法换汇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公众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更折射出亲密关系中经济往来的法律风险。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诈骗行为的法律边界,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无论关系如何特殊,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
未来,随着类似案件的增多,司法实践或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