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重疾险拒赔无据:未被明确询问“肿瘤家族史”仍应理赔

一、事件经过:一纸拒赔函引发的司法之争 2022年8月,北京市民黄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附有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的条款。

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母亲患乳腺癌、卵巢癌,外婆患肺癌"等肿瘤家族史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黄女士随后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同时豁免后续保费、退还已收保费6454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3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询问范围是否涵盖"肿瘤家族史"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的询问内容,是否已明确覆盖"肿瘤家族史"这一事项,以及投保人是否因此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主观上存在故意,依法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然而,法院审查发现,该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的询问表述为"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并未出现任何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明确表述。

与此同时,保险合同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相关内容。

法院指出,无论从医学专业角度还是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日常认知出发,均不能将"肿瘤家族史"等同于"遗传性疾病"。

两者在概念内涵与外延上存在本质差异,不能混同适用。

此外,黄女士在投保过程中已主动向销售人员告知其亲属患有肿瘤的情况,而销售人员既未进一步追问,也未拒绝继续办理投保手续。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不能认定黄女士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三、法律依据:告知义务以明确询问为前提 本案的裁判逻辑,建立在对保险法相关条款的严格适用之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换言之,保险公司未经明确询问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模糊、宽泛或存在歧义的询问条款,在理赔环节任意扩大拒赔理由,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保险公司在设计投保询问事项时,应当做到范围合理、表述清晰、含义明确。

凡涉及专业术语,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必要的提示与说明,不得滥用询问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也不得设置存在歧义的表述。

一旦出现概括性条款或语义不清的询问内容,应依法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保障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

四、行业影响:判决释放规范经营的明确信号 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中因"未如实告知"引发的拒赔争议尤为突出。

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销售环节存在询问条款笼统、释义不清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理赔困境。

此次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明确划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对保险行业的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导向: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的宽泛解释替代事前的明确询问,更不能将举证责任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从监管层面看,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强调保险产品的条款透明度与销售合规性,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说明义务。

此案的司法裁判与监管导向高度契合,有助于推动行业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和理赔处理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化。

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不仅为个案争议画上句号,更对保险业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金融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权益,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是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

此案也为广大投保人提了个醒: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