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判例明确:租期届满未续签书面合同,解除不定期租赁仍需合理通知

问题——合同到期后“口头续租”退房,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住房租赁市场中,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协议但继续履行的情形较为常见。承租人提出提前退租时,出租人往往以“单方解除”为由主张违约金或拒退押金。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双方形成的租赁关系性质如何认定;在此基础上承租人解除租赁是否构成违约;押金应否返还及扣减标准如何确定。 原因——事实租赁延续形成不定期租赁,解除权与通知义务并存 法院查明,刘女士与邢先生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3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月租金6500元,押金65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亦持续收取租金且未提出异议,双方实际继续履行租赁关系。 根据审理意见,原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不再固定期限的租赁关系,属于不定期租赁。在该法律关系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但解除并非“想走就走”。解除权的行使要以合理期限通知为前提,目的在于给对方必要的准备和过渡时间,减少空置、重新出租等现实损失。 影响——押金纠纷折射租赁管理薄弱环节,提醒双方依法规范履约 本案中,承租人主张已于2025年8月20日通知解除,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出租人认可其在8月26日收到退租通知。另据双方一致陈述,承租人于8月25日晚腾退房屋,但因出租人不在北京无法及时交接,直至8月30日完成收房。出租人因此拒绝退还押金,认为承租人临时退租导致租金损失。 该纠纷反映出两上现实问题:一是合同管理松散,合同到期后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续租期限、租金调整、退租提前通知期等关键条款,导致权利义务边界模糊;二是沟通与证据意识不足,退租通知的时间、方式、交接安排缺乏可核验记录,最终使争议集中到押金扣留与损失补偿上。 对策——坚持“可解除+要通知”,以过错与损失为尺度审慎处理押金扣减 法院综合合同解除、房屋交付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认为承租人解除租赁不违反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出租人。鉴于出租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交接、重新出租亦需时间,法院在押金中酌定扣除1100元作为对出租人租金损失的补偿,其余押金应予返还。 这一处理思路说明了对不定期租赁规则的准确适用:一上保障承租人的居住选择权与退出权,避免将不定期租赁等同于“固定期限必须履满”;另一方面强调通知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与实际损失相匹配的扣减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减少“押金一扣了之”或“完全不承担成本”的极端结果。 前景——推动租赁关系更规范,关键在于书面化、可追溯与制度化约定 从行业治理角度看,随着城市租赁需求持续存在,类似“到期未续签、继续履行”的不定期租赁将长期并存。减少争议的关键在于把常见环节制度化:其一,合同到期续租应尽量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租期属性、租金调整机制、退租提前通知期、押金退还条件、交接验收清单等;其二,通知与交接应做到可追溯,尽量采用可留痕方式确认时间节点、房屋状态与费用结算;其三,出租人应合理评估再出租周期,承租人也应预留必要的搬迁与交接时间,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额外损失。

本案判决如同一剂法治清醒剂,提醒租赁双方: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即便在看似随意的口头约定中,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框架依然清晰存在;在住房租赁日益成为重要民生议题的今天,每个案件的裁判都在为构建更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做出贡献。这既是对契约精神的捍卫,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司法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