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没啥争议还是原值申报

楼市里的销售办公室多种多样,税务上怎么处理都得按规定来。咱们先说说最常见的,就是直接把“底商”改造成临时售楼部。房子卖完了,再变回普通商铺用。做账的时候,这笔费用就跟着“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走,跟别的房子、车位一起分摊。房产税这块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说的很清楚,房子还没卖的时候不用交税。但一旦自己用或者租出去了,就得按原值算房产税了。增值税呢,等售楼部结束了商铺卖出去的时候,按“销售不动产”交税,税率是9%或者5%。企业所得税在项目转的时候,把售楼部的收入成本都算到其他商品房里去,抵消掉就行。土地增值税也是这样并入其他商品房处理。 还有种是建在工地边的临时建筑,像活动板房加个围挡这种,卖完就拆。会计处理上看,《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都写了营销设施建造费属于开发间接费。房产税依然按原值申报。到了土地增值税这块儿大家争论挺大:有人觉得是给整体项目服务的就能扣除;也有人说文件里没提临时建筑不能扣。建议先查当地规定,没有明确的话就找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企业所得税那边31号文已经说了摊进开发间接费就能税前扣除。 如果是把规划里的商务会所拿来当售楼部用了,成本就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里去。房产税还是按原值交。销售完会所还得恢复功能,成本就在完工那年一次性转进去再转成本就行。全程都能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给了三条路走:产权给业主了能扣;免费给政府或公用事业用能扣;卖了就正常确认收入扣成本。 离工地远一点的独立售楼部也常见。做账的时候跟红线内一样算进营销设施建造费里去。房产税没啥争议还是原值申报。土地增值税这一块也有两派观点:一派说跟项目有关可以扣;另一派说不属于成本属于销售费用不能扣。海南那边要求证明跟项目有关就行扣;山西直接一刀切不允许扣。大家得按当地的口径办没有明确的就去沟通确认。企业所得税文件写得很清楚加计扣除就行不用别的材料了。 还有一种方式是租个房子直接装修成售楼部用。这种方式比较省事也简单粗暴。租赁费和装修费全算到销售费用里去就行了。房产税这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得从租计征按每月租金收入乘以12%的税率算税。企业所得税只要有合规发票就能列支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只能当成开发费用里的一项扣除不能算到成本里也不参与加计扣除基数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