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费用不能直接打给春明公司,得算成工资薪金

春明劳务派遣公司给朝辉公司派了人,年底的时候,朝辉公司准备直接给员工发绩效奖金。这事儿就得注意了,因为这笔钱不能直接打给春明公司,得算成工资薪金,并且要合并到企业的工资总额里去。劳务派遣费的税前扣除可不能马虎,要是合同写得不清楚,或者发票开错了,到时候不是扣不掉就是要被加收滞纳金。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早就把规矩定死了。比如2015年第34号公告里说得很明白: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时实际发生的费用,要分成两部分来看。一部分是直接付给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另一部分是直接付给员工的工资或福利费。只要合同里写明了钱要给派遣公司打过去,这部分就100%算作劳务费支出。只要拿到合规的发票,不管是“劳务费”还是“服务费”,都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全额在税前扣除。 要是用工单位绕过派遣公司,直接把奖金津贴补贴发给了员工,那就不一样了。这笔钱可能变成工资薪金或者职工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得并入企业工资总额,用来计算限额基数;剩下的计入福利费,再按14%的比例扣除。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得把员工的收款记录、银行回单和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保存好,好证明这笔钱确实发到了职工手里,而且是合理必要的。 你看这个案例里的朝辉公司就做对了。他们和春明公司签的协议规定:春明派人过去干活,朝辉直接把钱付给春明公司;到了年底再根据绩效给员工发奖金。对于打给春明公司的钱就当作劳务费处理,只要拿到6%的专票就能在税前扣掉;至于直接给员工的绩效奖金就当成工资薪金来算。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也得注意:用工人数是派遣人数加上自有员工数,还要按季度平均值填进“从业人数”栏里。 说白了,这事儿就三步走:合同条款里得写清楚哪些钱打给谁;发票内容也得对得上号,劳务费得用服务类发票;申报表填得也得准。把这三点都做到了,劳务派遣费用就能合规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