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河流的生态价值,远超其直接经济回报;这个朴素但深刻的认识,在云浮市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得到了生动诠释。 去年6月24日傍晚,新兴县新城镇一河段发生了一起非法电鱼事件。违法人员林某某使用输出电压超过800伏的电鱼器进行捕捞,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的渔获物共26条,总重3.25公斤,包括生鱼、河茂鱼、鲮鱼等多种鱼类。从表面来看,这只是一次小规模的非法捕捞,直接获利甚微——缴获渔获物的市场价值仅为70元。 然而,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揭示了非法捕捞行为的真实代价。云浮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民法典》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评估办法,组织专业机构对林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生态损害评估。评估结果令人警醒:直接损害包括电击致死的未被捕获鱼类,评估价值为350元;间接损害涉及生长受阻、繁殖能力终止等生态后果,评估价值高达1750元。两项合计,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达到2100元,是直接捕获鱼类经济价值的30倍之多。 这一巨大的差距,反映了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系统的深层破坏。高压电流不仅杀死了被直接捕获的鱼类,更对河流中的鱼虾、鱼卵造成了广泛伤害,破坏了种群的自我修复能力,威胁了整个水生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此外,当前正值禁渔期,此举更是对水生生物保护制度的直接违背。 面对数额远超预期的赔偿责任,林某某的态度值得关注。他没有逃避,而是选择认账认罚。经过与云浮市农业农村局的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确定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今年3月10日,林某某采购了500尾草鱼苗和2000尾鳙鱼苗,总价值2100元,将其全部投放至新兴江支流。在放流现场,林某某坦诚表示:"以前真不懂,觉得电几条鱼没多大事。现在知道了,这对河里的鱼虾、鱼卵伤害太大了。今天我亲手放回这些鱼苗,就是想弥补过错,以后再也不干了。" 这起案件的办理反映了现代环保执法的先进理念。云浮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案充分展现了"处罚与修复"相结合的执法思路——既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也引导其主动参与生态修复。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通过让破坏者承担修复成本,强化其生态保护意识,同时也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树立了警示。正如有关部门所言,这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修复一片"的综合效果。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处理代表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非法捕捞者往往只需承担相对较轻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而水域生态遭受的真实损害却鲜少得到充分补偿。如今,通过科学的生态损害评估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这一局面正在改变。这不仅提高了违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 不容忽视的是,此案处理的成功离不开法律制度完善支撑。《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评估办法,以及地方部门的灵活执法,共同构成了保护水域生态的法治框架。这些制度设计确保了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全面追责,也为修复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生态保护无小事,一尾鱼苗的背后是自然的生生不息。从"电鱼一时"到"修复赎罪"——此案不仅是法律制裁——更是一堂生动的生态课。当绿水青山的价值被量化,当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我们更能深刻理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既需要法治的约束,也离不开每个人对自然的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