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辆旅居车,撞上限高杆出了车祸,司机负全责,修车费花了7 万多。

话说李某前些年买了辆旅居车,给车上了交强险和特种车的商业保险。后来他把车租给了租车公司,自己收租金。没想到吴某租了这辆车出去玩,撞上限高杆出了车祸,司机吴某负全责,修车费花了7万多。李某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说这车已经租出去了,使用性质变了,就不赔了。李某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李某败诉,赔不了钱。 这个事给大家提了个醒,现在汽车租赁市场越来越火,不少人想把闲置的车出租出去赚点钱。可这种看似双赢的买卖背后藏着大坑。这次的案子里主要有三个争议点:第一是把私家车租出去算不算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第二是这种改变会不会让车的风险变大;第三是保险公司用这个理由拒赔合不合法。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在合同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被保险人得及时告诉保险人。要是没告诉,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不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说了怎么判断危险程度增加了,比如用途变了、使用范围变了、环境变了、人变了这些因素。 在这个案子里,李某把家用的旅居车租给了公司,车就从自用变成经营用了。这不是简单的场景改变,而是根本上的风险基础变了。车租出去后开的人就不一定是谁了,技术水平、习惯、意识都不一样,开车频率也高了,路线也不确定了,出事的几率自然就大了。再加上吴某可能对这种旅居车不太熟悉或者经验不足才撞上限高杆。 另外当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风险变大的时候,投保人得告诉保险公司。这次李某把车租出去没告诉保险公司也是原因之一。所以大家处置闲置车辆的时候得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来。出租私家车虽然能赚钱但有风险。只有诚信点履行通知义务选好方案和渠道才能真正做到既盘活资产又防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也得在承保时把责任说清楚让大家明白不同情况的保费和保障内容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