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一起发生在公安系统内部的案件浮出水面。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威,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侦查。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然而,刘威本人及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已正式提起申诉。
据查明,2023年12月,刘威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向上级汇报的情况下,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指示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泰国贩毒人员,要求向国内邮寄大麻样品。
刘威向王迁提供的收件地址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收件人为该局辅警。
同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照刘威指示前往快递柜取件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民警当场控制。
公安机关从包裹中查获大麻叶160.25克,随后根据刘威交代,又从另一包裹中查获大麻叶1352.09克。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案发后,公安系统内部首先对刘威展开调查并予以免职。
2024年2月,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迁涉嫌走私毒品案过程中,认定刘威同样涉嫌该罪名。
同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对刘威立案侦查,刘威先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
2024年10月和2025年4月,该案两次在新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威均当庭表示无罪。
2025年10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威犯走私毒品罪,刘威当庭提出上诉。
12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威的行为性质认定。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威让王迁从境外走私大麻入境系出于工作目的。
主要理由包括:刘威在半年时间内既未履行审批程序建档,也未向上级领导汇报;刘威同意王迁通过网络发布售毒信息诱使他人购买,随后又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办案机关,导致购毒人受到处罚,这属于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刘威并未实质开展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的工作;刘威与王迁之间存在金钱往来,案发后两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
刘威在申诉状中辩解称,其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获取贩毒线索的行为"程序上违规,但性质上仍属于工作行为",自己绝无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律师指出,两级法院忽视了多个指向工作目的的证据:涉案毒品收件地址为公安局、收件人为辅警,刘威要求辅警取件时戴手套并全程录像,刘威的工作笔记多次记录与王迁相关的工作安排等。
辩护律师还表示,二审期间存在程序瑕疵:辩护人尚未来得及提交辩护词,未收到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通知,也没有机会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法院即作出裁定。
毒品犯罪研究专家、云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莫关耀此前接受采访时指出,构成走私毒品罪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故意。
该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刘威基于职务、为工作而实施相关行为。
目前,刘威已正式决定申诉,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
该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禁毒战线"刀尖舞者"的职业风险,也映照出法治进程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在毒品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的今天,如何构建既高效又规范的禁毒执法体系,仍需司法机关、立法部门与实务界持续探索。
此案后续申诉进展,或将为进一步完善特情侦查制度提供重要司法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