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某小区A物业公司与B物业公司完成交接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任期内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转让给B公司;随后,两家公司通过公告栏通知和群发短信告知业主债权转让事宜。数月后,B物业因追缴欠费将业主李某、云某诉至法院。
这起持续三年的物业费诉讼,折射出物业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深层矛盾。当公共服务被赋予商品属性,如何在保障企业经营权的同时维护业主权益,仍需多方持续探索。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契约精神,也为行业治理改进提供了契机。
2017年7月31日,某小区A物业公司与B物业公司完成交接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任期内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转让给B公司;随后,两家公司通过公告栏通知和群发短信告知业主债权转让事宜。数月后,B物业因追缴欠费将业主李某、云某诉至法院。
这起持续三年的物业费诉讼,折射出物业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深层矛盾。当公共服务被赋予商品属性,如何在保障企业经营权的同时维护业主权益,仍需多方持续探索。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契约精神,也为行业治理改进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