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被开除,法院判决不支持她要赔偿金的要求

蔡某因为老是迟到被开除,这回闹到法院了,结果法院认定公司这是合法操作。事情闹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支持了公司因为严重迟到就把人给开了。蔡某跟公司说,她迟到是因为电梯挤、家里死人了、还有亲属病了之类的一大堆理由,跟公司定的规矩对着干。大家开始讨论工作打卡制度、公司怎么管人和保护工人的权利这事儿。蔡某是2009年10月去的那家公司,公司规定九点上班。查了一下她的打卡记录,经常过了上班点几分钟才到。特别是在2024年6月到7月这段时间,她迟到的次数特别多,两个月加起来一共迟到了19次。公司看她严重违反纪律,就把她给炒了。蔡某不乐意,先是去申请劳动仲裁,后来又打官司。她主要说这几点:电梯高峰挤得人动不了、手机信号不好或者考勤系统坏了;自己家里挺难的,丈夫死了、女儿有病、婆婆要人照顾,早上家务活儿太多;觉得自己就晚几分钟,也没啥大影响,而且公司里还有别人迟到也没被开除,不公平。她觉得公司把责任全推给她不地道。 公司那边说,她不是偶尔迟到一下这么简单,这是多年养成的坏习惯。公司之前也找她谈过话、给过警告,可她就是改不了。公司讲规矩要统一执行,对蔡某特别提醒之后,别的有类似情况的员工都变好了,只有蔡某一点没变。公司觉得她不但违反了规定,还破坏了管理秩序。给过机会了还不改变,只能依法把她给炒了。一审法院仔细听了双方的理由。针对她说电梯挤这个事,法院觉得这种情况大家都知道会发生,完全可以早点出门避免迟到,不能算理由。关于她家里的困难嘛,法院表示同情但不免除她守纪律的义务,而且她也没拿出证据证明跟公司申请过改时间。法院还查了聊天记录发现别的员工改善了考勤状况,说明公司不是专门针对她。另外记录显示蔡某跟公司严肃谈过之后有一个月迟到次数减少了,说明她能克服这些障碍。 所以一审法院判定她短期内频繁迟到,警告后还不改就是严重违规。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条款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不支持她要赔偿金的要求。 蔡某不服上诉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看了之后认为一审没错就维持原判了。 这个判决告诉大家一个理儿:依法定的规矩是维护职场秩序的基础。法律保护工人权益的时候也给了单位管理的权力。 打工的人对自己的岗位有勤快工作的责任(勤勉义务),哪怕家里有难处(就算值得同情),如果一直迟到不守规矩(基本考勤纪律),公司跟你说了好几次还不改正(履行告知警示程序后),那就得自己承担后果(不利后果)。 这事儿不光给单位依法管人提供了支持也提醒大家要讲信用和职业操守遇到难处要及时跟老板商量找个合法合理的办法解决而不是拿自己的难处当借口去违规违法搞破坏。 要想关系好还得大家在法律的框框里互相遵守约定互相理解信任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