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作为十三朝古都,寄托着厚重的历史文明;为系统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与风貌,西安市近日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建立起涵盖保护对象、主体与措施的制度框架,标志着保护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以“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为原则,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保护范围包括世界文化遗产、汉长安城和西汉帝陵等大遗址、城墙护城河等历史城区风貌要素、北院门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与工业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秦岭山体与“八水”河湖等自然山水格局,以及古树名木、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要素。该体系既覆盖有形遗产——也涵盖无形内涵——实现全面保护。条例特别强调历代城市轴线的价值。从丰镐二京、阿房宫、汉长安城到隋大兴唐长安、唐大明宫,再到明清西安中轴线,这条贯穿千年的历史轴线见证了古都演变。条例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并设置城内钟楼至四城门的通视走廊,确保轴线完整且可识别。保护主体方面,条例建立起纵向贯通的管理体系。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政策保障,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保护对象的管理与利用,镇街基层组织落实具体保护职责。同时明确市资源规划部门为主管单位,市文物部门承担监督职责,发改、财政、住建、城管、文旅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一主多辅”的协作机制。条例依据保护对象的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镇街政府负责;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权属不清时由管理人、使用人依次承担责任。该分类责任体系减少了职责不清和推诿。具体保护措施上,条例对历史城区提出严格管控标准: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城墙内侧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城墙外侧林带仅允许建设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条例划定钟楼至四城门通视走廊,并规定不同走廊的宽度和高度控制标准,确保历史风貌保留。在建设管控上,禁止历史城区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禁止新建架空线路,要求建筑风貌与历史城区协调,传统民居店铺修旧如旧,广场街巷铺装采用体现历史风貌的材料。条例还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养、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政府提供相应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一规定推动保护从政府单一行为转向社会共同参与,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和长效机制。条例对历史城区功能定位也作出优化,明确以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导功能,调控人口容量与建设总量,对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限制和调整。该举措在保护遗产的同时促进城市功能合理布局与升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是把城市“封存”,而是在发展中守住根脉、在更新中延续记忆。条例以更清晰的边界、更严格的约束和更完整的责任体系,为古都治理提供制度支撑。让城墙依旧可见、轴线依然清晰、街巷仍具烟火气,考验的是执行力与耐心,也关乎一座城市面向未来的文化自信与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