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鸿公司青海分公司为了干活,把工程包给了没资质的杨某。杨某签了《工程目标协议书》,上面写着买材料要开发票,可杨某一直没给五鸿公司青海分公司交。到了算账的时候,五鸿公司青海分公司拿了一张57万余元的“材料税金扣款单”,说发票没见到,钱就得补。杨某不服气,一直打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一看,《增值税暂行条例》说得很清楚,卖材料的人才是纳税人。所以这张发票的税金和五鸿公司、杨某没关系,该交的是卖方而不是承包人。二审法院还说了,《工程目标协议书》因为违法分包本身就是无效的,协议里要求杨某某承担税金的条款也跟着失效了。就算这一条还管用,也因为工程总造价里已经算过3.38%的综合税金,算重复计算了。最高法再审结果也跟二审差不多,认为《工程量计算单》里写着“以后细算”,现在就拿它当扣款依据不行。而且违法分包后条款就无效了,材料款的税金不能自动变成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最后法院还提醒大家:如果合同里写着甲方代扣材料税就按约定办;要是只提必须开票没提谁掏钱,一般法院不支持扣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这些都会让条款失去效力;没约定的话通常按“谁拿票、谁扛税”的老规矩办。别让一张发票变成了新的隐形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