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约关系是否可以成为“默示同意”的理由? 该案二审裁定再次明确:婚恋、订婚等社会关系不当然产生性行为的同意,更不能成为违背意志实施强迫行为的免责理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被害人反抗情形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提出上诉。2025年4月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部分监控画面被披露,案件中的肢体拉扯过程引发社会对“同意边界”的再讨论。 原因——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则之间仍存在认知落差 从社会层面看,个别地区和群体仍存“订婚后就应当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婚约意味着对方承诺”等错误观念,易将情感、经济往来与人身权利混为一谈,把“关系确立”误读为“同意持续”。从个体层面看,部分人对强制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忽视“明确、持续、可撤回”的同意原则,一旦发生冲突便可能以“恋爱纠纷”“家庭私事”淡化性质。此外,现实中证据呈现与舆论传播也容易被情绪化解读:有的讨论纠缠于“是否订婚”“是否存在往来”等旁枝问题,反而遮蔽了案件核心——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性行为。 影响——以个案裁判巩固权利底线,也对基层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从司法效果看,二审维持原判发出清晰信号:无论恋爱、订婚还是婚姻关系,任何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的性行为,均触碰刑法红线。涉及的庭审观点指出,婚恋的核心要义是“自愿且明确的合意”,这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行为边界的划定。 从社会影响看,该案在舆论场引发持续关注,说明公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也折射出婚恋纠纷中对女性人身权利保护、证据意识培育、风险防范提示等仍有短板。对基层而言,婚介机构、社区组织、家庭成员在婚恋关系推进过程中如缺乏基本的法治与权利教育,容易让“习俗压力”放大冲突,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对策——推动“法律底线+治理协同+普法前置”形成闭环 一是强化普法的前置与精准。应围绕“同意原则”“性侵害的法律后果”“报警与取证常识”等开展常态化宣讲,把法治教育嵌入校园教育、社区服务、婚姻登记与婚介服务等场景,让公众明白:同意必须明确表达,且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撤回。 二是规范婚介服务与风险提示。对婚介机构而言,除提供撮合服务外,还应强化身份核验、信息告知与纠纷处置指引,必要时对参与者开展基本的权利义务提示,避免以“促成婚约”为导向忽视人身权利边界。 三是完善对被害人的综合保护。对涉性侵案件,应继续畅通法律援助、心理干预、隐私保护等机制,减少二次伤害;对网络传播中的不当曝光、侮辱诽谤等行为依法处置,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针对彩礼、婚约、同居等易引发争议的领域,推动村(居)委会、妇联、司法所等形成协同,强调“纠纷可调、底线不可破”,对可能出现的人身侵害风险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前景——以更可感可及的法治供给促成婚恋观念现代化 随着司法裁判规则不断明晰、普法覆盖更为深入,“婚恋关系不等于性同意”的共识有望进一步固化。未来,主管部门若能在婚恋服务行业治理、性别平等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络空间治理等上形成合力,将有助于减少因认知偏差与习俗压力造成的极端事件。更重要的是,通过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实践,让每个人明白:尊重他人意志不是道德倡议,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法律的公正审判不仅维护了个案当事人的权益,更为所有人划定了权利底线。这起案件再次表明:在任何关系中,尊重都是前提,自愿才是基础。只有当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权利意识成为共识,才能构建平等、文明的婚恋关系,保障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