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拆迁补偿费用夫妻共谋"假离婚"致房产权属纠纷 法院判决维护婚姻财产法律秩序

问题——为谋取拆迁补偿额外利益,个别家庭以“假离婚”“假结婚”等方式试图突破政策边界,进而引发婚姻关系、财产归属、交易安全等连锁纠纷。

此次安徽无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围绕两套房屋的归属与补偿产生激烈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产权变更是否当然导致个人财产化、为实现不当目的而办理的过户应否被认可、离婚时房产应如何依法分割。

原因——从案件情况看,利益驱动是直接诱因。

妻子从同事处得知“找单身男子与他人结婚可多分拆迁补偿、事成支付10万元”的说法后,与丈夫商议先行申请离婚,再由丈夫与对方结婚获取酬谢款,随后复婚。

为降低不确定性,双方将一套原登记为夫妻各半份额的房屋再次变更登记至妻子个人名下。

其后所谓“合作”中止,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但已发生的产权变更并未恢复,客观上埋下后续纠纷隐患。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对法律与政策边界认识不足、对婚姻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存在误解,认为“过户到一方名下即可一劳永逸”,忽视了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对真实意思表示、公序良俗以及行为目的的审查。

影响——一是家庭关系风险被放大。

以“临时安排”为名处置婚姻关系与重大财产,往往在信任破裂后迅速演变为对立,甚至导致“人财两空”。

二是财产安全与交易秩序受冲击。

围绕拆迁利益进行规避性操作,容易诱发虚假结婚、虚假离婚、虚假协议等行为,增加登记、交易、继承、债权实现等环节的不确定性。

三是社会治理成本上升。

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需要法院对时间线、资金来源、登记变更原因、当事人真实意愿等进行细致查明,耗费司法资源,也对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形成挑战。

对策——依法裁判给出清晰导向。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房屋虽为丈夫婚前购置,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属于自愿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再次将共有房产过户至一方名下,不能反映一方真实处分意愿,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相关行为难以实现当事人预设目的。

据此,法院在准予离婚的同时,综合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情况及现实居住等因素,对两套房屋作出分割处理:对登记在丈夫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并以补偿方式结算;A房屋则在恢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属性基础上,判归妻子所有并向丈夫支付相应补偿,折抵后确定妻子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

该判决生效,亦体现出司法对“以不当目的进行形式操作”的否定态度。

前景——随着城市更新、征收安置等工作持续推进,围绕拆迁补偿的利益诱发行为仍可能出现。

治理关键在于多部门协同发力:其一,加强政策宣介与典型案例释法,明确补偿对象认定规则与违法规避后果,减少信息不对称与侥幸心理;其二,完善登记审查与风险提示机制,对短期内频繁变更婚姻状态、财产状态等异常情形强化提示与联动核验;其三,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应充分沟通并留存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材料,必要时通过公证、律师咨询等方式降低风险;其四,司法裁判持续释放规则信号,明确“登记变更不等于当然排除共同财产属性”,以稳定交易预期、维护公序良俗。

这起看似荒诞的离婚纠纷案,实则是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典型样本。

它既折射出个别群体对法律规则的功利化误读,也彰显了司法审判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当婚姻成为某些人眼中的牟利工具时,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厘清了财产关系,更重新标定了道德与法律的坐标。

在利益诱惑面前,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才能避免"人财两空"的双输结局,这或许是本案留给社会最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