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下旬,江苏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缺失问题推向前台。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因在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中履职不力,遭到监管部门严厉处罚,这起发生在数年前的保荐项目,为何在今日引发监管重拳?背后折射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责任体系怎样的变革信号? 2019年12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24.27亿元,发行期限6年。
作为该项目保荐人,一创投行获得保荐业务收入424.53万元。
彼时,这家创立于1991年、业务涵盖资源能源、化工、环保等七大产业体系的企业,看似前景广阔。
然而,项目落地不到一年,风险便逐步显现。
受化工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鸿达兴业盈利能力持续下滑,债务压力急剧上升。
2020年12月,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兑付利息,标志着债务危机正式爆发。
此后数年间,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最终于2024年3月退市,并在不久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从2019年12月募集资金到位开始,鸿达兴业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擅自变更16.91亿元募集资金用途,通过虚增收入等手段虚构利润,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对外担保进展。
今年6月,江苏证监局对鸿达兴业及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被罚款1850万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作为项目保荐机构,一创投行本应承担起"看门人"职责。
按照监管要求,该机构对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原定于2021年底结束,但因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需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
保荐代表人宋垚、范本源作为直接责任人,理应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保持持续关注。
然而监管调查显示,在整个持续督导期间,一创投行的履职存在明显缺失:未对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及归还情况进行充分有效核查;在出具持续督导相关文件时,未按规定发表真实准确的核查意见,导致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现问题后未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这些履职漏洞,使保荐机构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形同虚设。
今年10月底,一创投行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12月初,江苏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月25日,正式处罚决定送达:没收一创投行保荐业务收入424.53万元,并处罚款1273.58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超过1698万元;保荐代表人宋垚、范本源各被罚款150万元。
这起案例的警示意义不容忽视。
长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后中介机构责任即告终结。
此次监管部门对已退市企业相关项目保荐机构追责,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保荐责任具有延续性,不因发行人退市而免除,中介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持续责任。
从更深层次看,这一处罚决定体现了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通过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无论是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还是信息披露核查,每一个环节都不容敷衍应付。
唯有建立起全流程、全链条的责任体系,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市场风险。
此次处罚也为行业敲响警钟。
保荐业务不是"一锤子买卖",持续督导期内的履职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
保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识到,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缺一不可,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整个投行行业而言,提升执业质量、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资本市场的公信力,既来自发行上市环节的准入把关,更取决于存续期的持续监督与真实披露。
本案表明,退市不是责任“终点”,更不是中介机构的“免责牌”。
只有让“看门人”真正把核查做实、把风险前移、把责任扛牢,才能在制度刚性与市场自律的合力下,守住投资者权益底线,推动市场在规范中实现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