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一企业违规扩建生产设备被罚 生态环保部门开出45.4万元罚单

三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前公布的一起环境违法案件显示,位于沙县青州互通口工业集中区的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因多项环保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45.4万元;案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对环保法规重视不足,也再次说明生态环境执法的必要性。 根据执法部门调查,该公司原环评批准项目为“年产2500吨化学助剂和5000吨工业涂料项目”,2007年7月获原沙县环保部门批准,2008年11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但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模式已发生明显变化。新增的反应釜、热风循环烘箱、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等多套设备均有生产痕迹,显示已投入实际生产。 更为关键的是,该公司实际生产内容与环评批准项目存在实质差异。企业以硼酸三甲酯、甲苯、甲醇、乙醇等化学原料为主要投入,生产1,3,5-环己三醇、3,5-二甲基-4-硝基苯酚、6-羟基烟酸、草酰乙酸二乙酯钠盐等精细化学品。这与原环评报告所列的化学助剂和工业涂料不一致,原料种类、生产工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调查显示,上述变更均未履行法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更属于违法。该公司在未取得新的环评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工艺和产品种类,属于规避监管的行为。 同时,该企业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涉及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增设备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应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该公司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构成违法。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三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对新建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42.5万元。两项罚款合计45.4万元。 此案查处表明生态环境部门正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环境风险。同时,依法处罚也发出明确信号:企业不得以牺牲环境换取利益,环保红线不容突破。

生态环境法治的关键在于落实。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依法查处,既是对个案的纠正,也是对制度底线的重申。企业应将守法合规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把环境风险控制在源头和过程;监管部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执法精准度,才能以更好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区域产业升级与民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