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金条400克金条37.4万获赔37.4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这个案子主要争议的就是王某和王某民之间的债务问题。2022年4月到2025年2月,王某民和王某因为是朋友关系,经常有资金往来,形成了几笔债务。他们特别关注的是一笔14万元的借款。王某民为了筹集这14万元,曾经和别人一起卖了400克建设银行的金条。后来他把这笔钱转给了王某。2024年12月,他们还包括这笔钱在内进行了结算,王某写了张借据,确认他借了王某民37.4万元现金。2025年2月,王某又写了一张欠据,说他欠王某民400克建设银行的金条。因为王某没有按时还够钱,王某民就把他告上了法庭。在一审中,法院判决王某还5.5万元本金还有利息,还给王某民信用卡里的款项。但王某民不服气,就上诉了。 二审审理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借款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现金。王某民认为他借给王某的是400克金条本身。他说他们一起卖过这些金条,之后还写了欠据确认是金条。他觉得黄金价格波动大,应该优先还这个贵重物品。所以他要求按照诉讼时黄金的价格把这些金条算成30万元来抵账。 但王某觉得实际借的是现金。他说当时卖金条赚了超过18万元,但实际只借了14万元现金,分三次给了对方。他还说借据里写得很清楚是现金37.4万元,之后那张“欠金条”的欠据只是把当时14万元现金按某一时点金价折算的记录。不是重新建立了实物借贷关系。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认定借贷关系要靠实际交付情况来判断。证据显示2024年12月那张借据明确写的是现金37.4万元,里面包含了用金条变现来的14万元。这张总结性的结算凭证效力高于后来那个单纯写着欠金条的条据。 实际交付过程中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这说明交付的是货币资金而不是实物。虽然王某民确实持有过400克建设银行的金条,但卖完之后他拿到的钱再转给王某这一过程表明所有权一直由他自己承担风险。他并没有把金条直接交给王某占有和处分。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法院认为“欠金条400克”的表述只是双方把已经发生的14万元现金债务参照当时金价折算成黄金数量的一种记录方式。目的是为了标识这笔现金债务的来源而不是约定要换成实物黄金。 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某民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内容。判决结果现在已经生效了。 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个醒:在发生借贷行为时要尽可能签订内容清晰、标的明确的书面凭证,准确记载借款金额、币种和交付方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