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到底该谁来交?

最近大家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到底该谁来交。这事儿经常搞得房东、租客还有物业公司三方争得面红耳赤,大家都有各自的理由。有的房东觉得谁住谁交钱,租客却认为既然付了租金,物业费也应该包含在里面,不用再重复缴纳。物业公司这边又坚持说得按合同办事。实际审理的时候发现,因为合同内容和签订主体不一样,物业费谁来负担的问题还真挺复杂。西安碑林法院最近刚判了两起案子,咱们就借着这两个例子,好好捋一捋其中的门道。 第一个案子的房东孙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租客马某。等马某搬离时,孙某、马某还有某物业公司坐下来签了一份《物业费缴纳清算协议》,白纸黑字写明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全归马某出,而且他得直接交给物业公司。协议到期后马某没交钱,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就把房东和租客一起告到了法院。法院一看这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法,那肯定有效。协议里说清楚了马某要掏钱,这就是把债务转移了。既然债权人也就是物业公司同意了,那以后只能找马某要钱了。所以法院最后判马某把钱和违约金补上,驳回了物业公司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再看第二个案子,房东赵某把房子租给张某时在合同里写了条:“租赁期间物业费由张某承担”。张某在房子里住了好久都没交过一分钱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法子只好把赵某和张某都告了,要求俩人一块儿还钱还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时指出,赵某可是跟物业公司签合同的那个人,他的法律地位没变。他和张某私下里的约定虽然能管得着他们自己,但这是内部的事儿,没法对抗物业公司。虽然法律规定租客是实际使用者和受益人得掏钱,但赵某作为签约方也得负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张某付钱付违约金,赵某得给这笔钱做担保。 通过这两个案子能看出一个道理:要是三方都同意让租客交钱了,那物业公司以后就只能找租客要;如果只是房东和租客自己私下定规矩没告诉物业公司,那房东还得赔钱。大家要记好了,不是合同上写了租客付钱你就没事了。要是没经过物业公司点头同意,你还是得为这笔账负责。收到催款通知时赶紧联系租客让他把钱交上吧。 给房东提个醒:别以为合同写了租客交钱就万事大吉能脱身了。没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的话你还是得交的。 给租客提个醒:不管合同是谁签的只要里面写明了你要交钱你就得按时给。 给物业公司提个醒:只要是合法的合同咱们都得认怂履行义务。要是你们三方都同意让租客掏钱那以后就只能找他要;要是只有房东和租客私底下定了规矩那就把两人都告了。 说到底契约就得信守规矩得清楚。出租房子并不是责任转移了物业费关键在于约定是否合法债权人有没有同意债务有没有转过去。这两个案子的审理就是为了让大家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增强法治意识减少纠纷大家一起共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姬欣然 编辑李娟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