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22条意见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推动构建惩防结合综合治理体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是一项牵动家庭、学校与社会的系统工程,既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也关系社会长治久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意见》,以检察监督为牵引,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制度化、体系化部署,突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取向,旨在推动形成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从“问题”看,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冲动性强、辨非能力相对不足,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

在个别领域,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仍存在发现干预不够前置、社会调查不够精准、帮教措施不够衔接、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责任落实不够有力等情况。

一些未成年人从不良行为走向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往往呈现“早期迹象未被及时识别—矫治资源未能有效介入—问题累积升级”的链条式演变,治理难度随之加大。

从“原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具有交织性和隐蔽性。

一方面,家庭监护缺位、亲子沟通不足、教育方式失当等因素,可能导致规则意识薄弱、情绪管理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学校管理与法治教育水平不均衡,校内外风险点识别处置不够细致;同时,社会环境中网络沉迷、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同伴不良影响以及社会支持系统覆盖不足等因素,也可能促成模仿性、冲动性违法犯罪。

此外,罪错行为分级分类处置需要多部门协同,若衔接机制不畅、矫治路径不清,容易出现“该管不管、该教不教、该治不治”的空档。

《意见》对上述痛点作出针对性回应,强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依法惩治与有效挽救的尺度。

文件聚焦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关键环节,明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中提升办案质效;同时突出未成年人检察特色,要求在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适用中注重精准性、针对性,做实社会调查,提高对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经历、学校表现、社会交往等情况的核查评估能力,使处理决定更符合教育矫治规律和再犯预防需要。

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等事项,《意见》强调依法稳慎把握,体现对公共安全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统筹。

从“影响”看,《意见》释放出治理理念由事后惩治向前端预防、由单一司法处置向多元综合治理延伸的清晰信号。

一是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以系统观念强化监督,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治理线索,推动消除诱因、堵塞漏洞。

二是有利于把罪错行为矫治关口前移,通过对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监督,推动社会观护、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形成闭环,增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实效。

三是有利于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保护力量更好衔接,提升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与司法办案之间的协同度,减少风险在校内外扩散外溢。

围绕“对策”,《意见》提出多维度抓手:其一,强化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制度导向,推动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及时干预和矫治,防止小错演变为大祸;其二,以高质效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为牵引,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依法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教在其中;其三,主动融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依法落实督促监护令,压实监护主体责任;其四,加强检察司法办案与教育行政管理衔接,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中形成风险发现、处置、反馈的联动机制;其五,强化综合治理导向,以个案办理带动源头治理,推动完善社区帮扶、心理服务、法律援助、教育资源等支持网络,提升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从“前景”展望,随着《意见》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将更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教育矫治与社会治理。

下一步,关键在于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工作链条:在实践中持续提升社会调查质量、精准帮教能力和监督刚性,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机制,推动专门教育、社会观护、校园治理等环节更顺畅衔接。

随着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资源要素更加聚合,预计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权益保护与社会安全的综合效能将进一步显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最高检此次印发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预防与保护、惩治与教育有机统一,构建了一套科学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这一制度创新不仅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更为全社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随着该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体系,让更多失足青少年得到及时帮助和有效矫治,为建设更加安全、更加文明的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