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一起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以175万元罚款。该案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也传递出反垄断执法部门继续规范企业并购行为的信号。 违法事实明确。调查显示,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已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该公司直到2024年1月25日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时间差表明,企业在未履行申报义务的情况下先行实施集中——属于事后补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事先申报的规定。按照法律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申报后在获得批准前也不得实施。华新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过程中同步开展了竞争影响评估。评估结论认为,该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说明此次违法主要体现为程序违规,交易本身未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影响。对程序违法与竞争影响作出区分处理,也表明了执法的针对性。 在罚款数额认定上,市场监管总局综合考量了有关情节。华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并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且系首次因同类违法行为受罚,均被纳入从轻处罚因素。最终在法定幅度内将罚款确定为175万元,在体现约束力度的同时,也对主动整改留出合理空间,有助于推动企业提高合规意识。 从更深层面看,该案折射出企业并购实践中的常见问题:部分企业对申报标准和程序要求理解不足,或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先做再说”不易被发现。通过公开查处,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态度: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该案也为企业合规操作提供了提示。企业开展投资并购,应在交易推进前完成必要的法律评估,准确判断是否触及申报标准;一旦达到标准,应依法履行事先申报义务,并在获批前避免实施集中。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引入专业法律支持,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提升审查效率与执法质效,在便利企业依法并购的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随着反垄断执法常态化推进,企业合规要求将更加清晰,也将促使更多企业提前建立和完善合规机制。
这张开年罚单提醒企业必须把合规作为并购推进的前置条件。它既表明了维护公平竞争的执法导向,也说明规范与活力并不矛盾:规则清晰、执行到位,才能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的竞争环境。随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配套细则继续落地,我国反垄断治理体系也将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