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乐”彩票的数额认定标准定下来了

厦门同安法院给这个盗窃“刮刮乐”彩票的案子判了,把数额认定标准也定下来了。最近几年,“刮刮乐”因为是即买即开、挺好玩的,不光丰富了大家的文化生活,还能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作用挺大的。可偏偏有人把彩票当成了非法牟利的目标,搞盗窃兑奖,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这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子,就给这种犯罪行为明确了司法回应,还给盗窃数额这个关键的定罪量刑情节提供了指引。 这事儿是这么回事:2024年11月,有个叫阳某的被告人找了个在李某开的彩票站干活的朋友帮忙,两次偷偷摸摸把彩票给拿走了。第一次是去探望朋友的时候,趁他不注意顺走了几张彩票并兑了奖花光了。第一次没被发现让他胆子更大了。过了几天又溜进店里趁着盘点不及时偷走了好几本不同主题的“刮刮乐”,然后拿到其他地方去兑奖了。后来店主李某对账、调监控发现不对劲就报了警,警察很快就把阳某抓住了。 查下来发现,阳某偷的那些彩票票面加起来是2700元,通过兑奖得了6219元。另外他还顺手牵羊偷了价值4969元的其他财物。在审理过程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该怎么算他的盗窃金额:是只算那张纸票面价值2700元,还是得把兑奖到手的6219元也算进去? 同安法院分析说这主要得看“刮刮乐”这种彩票是什么性质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还有财政部的办法,彩票是国家特许发的用来筹公益金的东西。具体到这种“即开型”的“刮刮乐”,应该属于那种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法院还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来帮忙说明白。这个条款讲的就是像这种不记名、不挂失的东西被偷了,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这些收益都得算进盗窃数额里去。 关键是怎么认定这个“盗窃时应得的收益”。法院讲这种彩票在印好的时候中奖金额和奖项分布就已经确定好了,具有客观可预期的财产价值。对小偷来说他们偷这些纸不是为了纸片本身,而是为了占纸片代表的所有财产利益。只要中奖的钱在他偷的时候是存在的(也就是彩票已经印好了),不管他马上刮不刮、有没有兑奖,这些钱都属于他在偷的时候应该得到的东西。所以同安法院最后认定阳某一共偷了13888元(2700+6219+4969),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盗窃罪。 判刑的时候考虑到他以前是累犯得重罚一点,但他也如实交代了、认罪认罚还赔了部分钱并得到谅解,最后判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罚金二千元。 虽然是个案子,但这事儿也说明了司法机关打击侵财犯罪、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心很坚定。它告诉大家想用买彩票来搏运气搞钱其实是把自己推进法律风险里去的路子:运气越好偷的钱越多危害越大判刑也越重。 这对那些想走歪路的人也是个警告。同时也给大家普法了一下关于盗窃不记名有价凭证怎么算钱的问题。 对开彩票站的人来说也是个警钟:店里人来人往的管理容易出漏洞尤其是熟人作案的风险得防着点。经营者得小心点儿建立好盘点、巡查这些制度堵住漏洞别总等着事后赔钱得变被动为主动来保护国家公益资金安全促进彩票行业好好发展。 说到底彩票公益事业要想好好发展不光得靠法律硬管还得靠大家讲诚信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