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试用期”被异化为“随意期”,用工边界被突破。 法院披露的案件显示,张某于2024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署的协议虽名为“劳务合同”,但载明岗位、报酬、期限等核心条款,并企业管理下提供持续劳动、按月领取工资。国庆假期期间,张某按单位安排在10月6日、7日加班。10月12日,公司通知其“试用期已结束,不再聘用”,并以7.5天出勤核算10月工资。劳动者据此主张劳动关系确认、加班工资、补发工资及违法解除、违法约定试用期等多项权利救济。争议集中在三点: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加班与工资如何核算、试用期届满后能否再以试用理由解除。 原因——合规意识不足与管理粗放交织,试用期规则被选择性忽视。 从案件反映的用工实践看,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合同名称替代法律关系、以试用期延长降低用工成本、以简化程序规避解除限制等倾向。一上,“劳务”“合作”等称谓被用作包装,试图淡化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与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对试用期法定上限、解除条件与程序要求掌握不清或刻意规避,导致试用期被拉长、评价标准不透明,甚至在试用期届满后仍以“未录用”为由快速解约。同时,节假日加班、调休安排与工资核算环节若缺少规范记录与审核,也容易诱发争议并累积法律风险。 影响——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抬升企业用工成本与治理成本。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名称不改变法律关系本质: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连续稳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对工资与工时部分,法院查明劳动者10月存在正常出勤及加班事实,企业核算天数明显偏低;对10月6日、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对解除行为,法院指出,在试用期已届满情况下,用人单位仍以“试用期已结束”为由作出解聘,并未履行对应的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试用期约定,案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依法试用期上限为两个月,但双方实际履行至三个月,超出法定范围,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该案表明,企业若将试用期视作“低成本试错期”,最终可能转化为赔偿、补发工资、信誉受损等综合成本,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企业规范治理。 对策——以制度化管理补齐短板,推动用工合规从“被动应对”转向“前置预防”。 司法裁判表达出明确导向:试用期是双向考察机制,不是突破法律底线的空间。对用人单位而言,一要依法设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严格控制试用期期限,避免“长试用、短保障”。二要建立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与考核证据链。试用期考核应当提前告知、过程留痕、结论可核验,避免解除理由空泛。三要规范解除程序与沟通机制。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实体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尤其要防止在试用期届满后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补刀式”解约。四要完善工时与薪酬核算。节假日加班、调休安排、出勤记录、工资条与支付凭证应当完整一致,减少“算不清、说不明”的争议点。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证据意识,保留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加班安排通知、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材料,依法理性维权。对监管与社会层面,可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普法培训与用工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补齐合规能力短板。 前景——以法治稳定预期,促进更高质量的劳动关系治理。 当前,稳就业与促发展并重背景下,劳动关系的可预期性与规则一致性尤为重要。试用期制度本意在于降低匹配成本、提高用工效率,但其运行必须以法定边界为前提。随着司法裁判对“合同名称不掩盖劳动关系实质”“试用期届满不得再以试用理由任意解除”“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支付”等规则的持续明确,用工管理将更多回归制度化、证据化、程序化。可以预见,合规用工将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规范的制度能降低纠纷率、提升员工稳定性,也有助于企业在招工引才中形成信誉优势。
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警示企业遵守用工规范。试用期应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合理期限,而非规避责任的工具。只有双方依法行事,才能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此案例为构建规范透明的用工环境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