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福州中院2018年判的那档子事。中港公司2013年12月就被吊销执照了,股东魏由禹还有丁祥惠就是不露面。法院后来一查账,好家伙,2009年末账上还趴着514万的净资产呢,可现在全都找不着北了。股东没按《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成立清算组,也算是装聋作哑了。法院最后就定了,股东因为没干活导致钱没了,得在这514万的范围内赔给债权人张明高。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写得很明白,哪怕过了15天没清算,只要公司财产缩水或者丢了,债权人就有权利找股东要钱。 再说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皇樽大酒店是在2002年7月被吊销执照的,负责清算的西方经贸集团既不接资产也不申报财产,结果把账册、主要财产和人员都搞没了。债权人没办法索赔,法院就判西方经贸集团对皇樽大酒店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条法条在《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里写着呢:只要因为没干活导致主要财产和账册等丢了没法清算,股东就得连带着还钱。 森和煤业这边情况更恶劣。股东王海森在2018年8月直接签字确认《清算报告》,说是债权债务都清完了,当天就拿到了注销批文。最高法再审的时候说了,王海森明明知道欠的钱没还清,还拿假报告骗注销手续。最高法直接按《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判了,只要搞恶意注销或者用假报告骗手续的,股东就得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负责。 湖南长沙那边也有个例子。1983公司负债太多了,朱少虹等五个人成立了清算组却故意不通知债权人三兆公司。长沙中院直接判决这五个人对三兆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未经清算就办了注销手续导致没法清算的话,股东就得为公司的“死”埋单。 株洲中院那边也没闲着。三位清算组成员只在报纸上登了公告却没给滨江公司发通知。株洲中院直接判令这三个人连带赔偿滨江公司30万元损失。重庆高院的案子更直白些:因为清算方案没交另一半股东确认就执行了,股东周模万和张代忠硬是给索赔到了120万元。虽然金额是酌定的吧?但“未经确认即执行”这事儿已经写进裁判规则里了。 从资产没了到造假注销、从没清就算到程序违法执行……法律这张网算是织得密不透风了。对股东来说啊,解散不是终点反而变成了更严苛的起点;只有赶紧成立清算组、好好通知公告、按方案办事儿,这才是保住自己不被终身追责的唯一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