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处理中的免罚适用问题引发业界关注。记者调查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确立的免罚机制实践中面临执行标准不统一、责任认定边界模糊等现实挑战。 现行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同时满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不知情""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食品被没收"四项条件时,可免予行政处罚。但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同时满足"原则常因证据链不完整而难以落实。以某地查处的过期食品案为例,经营者虽提供进货单据,但无法说明库存差异,最终未能获得免责。 问题症结主要集中在三上:一是查验标准存"双轨制",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义务要求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二是"不知情"认定缺乏客观标准,部分经营者将"否认"等同于"不知情";三是溯源体系不完善,虚假票据、不完整记录等现象频发。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约27%因证据不足导致免罚条款适用争议。 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一上部分确有整改诚意的初犯企业承受过重处罚,另一方面个别违法者利用条款漏洞逃避责任。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证据认定体系,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让免罚条款成为保护伞。" 针对现存问题,多地已探索创新监管方式。上海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适用容错机制;广东省建立"食品安全溯源电子平台",实现进货查验全程留痕。中国政法大学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家建议:"应出台配套细则,明确'合理查验'的具体标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从长远看,随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逐步落实,免罚条款的适用将更加规范。但专家同时提醒,企业不能将免罚视为常态,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控体系。
免罚条款的意义不在于为违法行为开绿灯,而在于通过明确标准引导经营者做好日常合规。只有真正落实进货查验、确保证据充分、完善溯源体系,并在法律红线前保持敬畏,免罚制度才能既体现法治的灵活性,又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实现监管、自律与公众信任的良性互动。